2016年集团有限公司章程范本
本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设立的集团有限公司。为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本章程为本公司行为准则,公司全体股东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 公司名称和住所
一、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第四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 公司的模式和宗旨
本公司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公司下设子公司和分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至少拥有五家子公司。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所投入的资金额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精神文明建设,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对成员企业投资情况
一、子公司名称、注册资本(金)、本公司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与本公司有资产纽带关系的企业名称、注册资本(金)、本公司出资额及其所占比例: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公司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本章程规定向公司缴纳出资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公司章程。
二、股东的权利:
1.按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参加股东会并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3.有选举和被选举董事、监事的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监督公司经营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以及公司新增资本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第九条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十条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1.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9.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__________ 次,董事的任期为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公司设监事会,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__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______年。
第十二条 公司的财务、会议
一、本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公司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公司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五、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的集体福利。
六、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公司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公司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条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公司法》相抵触的,以《公司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本章程共签订__________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___份留本公司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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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公司资产是其实现债权的保障,股东抽逃出资显然削弱了公司的偿债能力,增加了债权人的风险。故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构成侵害自无疑义。需要讨论的问题是:
其一,债权人可否直接起诉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笔者认为,债权人的此种“直索权”,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才能行使,即抽逃出资的股东对债权人所承担的是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后的赔偿责任。从国发[1990]68号、法(经)发[1991]70号、法释(2001)8号可见类似的规定;
其二,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赔偿责任的范围。对此,司法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抽逃出资与虚假出资是不同性质的情况,后者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可能导致公司法人资格的否定,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前者无论抽逃多少,哪怕将资本抽逃完毕,也不影响公司独立法人资格,股东仅在所抽逃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东虚假出资与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主观恶意相同,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同,都是使公司丧失运营的物质基础,而两者的法律后果却有质的不同,不合法理。
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均有其一定的道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尚有待最高法院进一步作出统一的司法解释,但在目前情况下,参照已有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精神,似采用第一种观点较为稳妥。
其三,未抽逃出资的股东是否应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依据公司法理,股东间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即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而在股东抽逃出资情形,守约股东应否对抽逃出资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一种观点认为,为强化股东间相互监督之义务,守约股东亦应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守约股东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两种观点孰优孰劣,司法实践中常引发不同的争论,赞同后一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资本充实责任是依据《公司法》第28条之规定,而该条规定主要适用于股东虚假出资的情形,并不包括股东抽逃出资;
其次,与虚假出资不同,抽逃出资往往是股东隐蔽进行(尤其以现金抽逃)或由控股股东利用控制地位实施的,其他股东一般无过错,故不应由其承担责任。当然,对其他股东同意或者协助该股东抽逃出资的,则应当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和抽逃出资的股东一起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