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2月1日起实施

秦风学

《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昨日从市交通局客管处获悉,日前市交通局发布了《大连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将于2016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乘客守则》在《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基础上,对票务管理、进站乘车、设施保护等进行细化和界定,予以全方位规范。市交通局客管处相关负责人对其主要内容及亮点进行解读。

  每段票价都设有乘车时限

  《乘客守则》第三条第一三四项中规定:“乘客应当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证件乘车,一人一票,并接受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票务查验,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伪造证件乘车。”“单程票仅限一人使用,进站验票,出站收回,当日有效,不予挂失;如逾期使用视为无效车票,如因车票遗失、污染、损坏等情形致使出站时闸机无法收回的,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票款。持储值卡乘车,其车费由出站闸机自动扣除。”“乘客自本站进出时在付费区内停留时限为30分钟;非本站进出采用分段计时,即2元票价80分钟、3元票价90分钟、4元票价100分钟、5元票价110分钟、6元票价120分钟。超时出站,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时车费,但因轨道交通不能正常运营的除外。超程出站的,即乘客所用车票不足以支付所到达车站的实际车费,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超程车费。既超时又超程,应当按照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补交车费。乘客因身体健康等自身原因超时超程的,应当向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

  解读:票务管理是维护乘车秩序的基础。结合《条例》和市政府核定的轨道交通票价及优惠政策,《乘客守则》第三条对轨道交通票务管理规定予以规范,界定了 “逾期使用车票、遗失车票、污损车票、人为损坏车票”4类无票情形,规定了轨道交通售票、发票领取规则及优惠乘车对象等内容,并明确了每段票价的乘车时限,超过的需补交出闸站线网单程最高票价。从而方便各类乘客对照遵守票务管理规定,有效保障乘客和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权益。

  2名(含2名)以上1.3米以下儿童 乘车需提前预约

  《乘客守则》第三条第六项中规定:“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车;免费携带2名(含2名)以上身高不超过1.3米儿童乘车的,应当提前与车站工作人员预约。”

  解读: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儿童的关爱,让市民享有更多的经济发展成果,同时考虑到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趋势,《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规定成年人可携带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免费乘坐轨道交通工具,并且携带的免费儿童数量不予限制,而其他城市均规定1名成年人只能免费携带1名身高不超过1.3米的儿童乘坐轨道交通工具。按照《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的授权,《乘客守则》细化了儿童免费乘车优待情形,规定免费携带2名(含2名)以上身高不超过1.3米儿童乘车的,应当提前与车站工作人员预约,这样既保障了儿童乘车的安全,又方便了车站的管理。

  避免超高、超重、超长物品进站

  《乘客守则》第三条第六项中还规定:“每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不超过20公斤、体积不超过0.125立方米、长度不超过1米的物品乘车;携带重量在 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体积在0.125立方米以上0.25立方米以下、长度在1米以上1.6米以下的物品乘车,应当再购买一张等额车票,并乘坐升降梯进站乘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5立方米、长度超过1.6米的物品乘车。”

  解读:关于乘坐轨道交通随身携带物品的标准问题,目前全国没有统一规定,鉴于轨道交通与常规公交的部分相似性,参考《大连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同时考虑轨道交通车站和车厢的`密闭特点,通过对乘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规范,避免超高、超重、超长的物品进站,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和乘坐秩序。

  携带轮椅、婴儿车可使用升降梯 不得使用自动扶梯

  《乘客守则》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搭乘自动扶梯应当注意:“1.按照自动扶梯运行方向标志步入扶梯,紧握扶手,靠右侧站立,一人站一级扶梯,并将双脚踏在同一梯级上的黄色安全线内;不得在电梯入口范围站立逗留,不得多人挤站同一级扶梯。2.系好鞋带;穿软底凉鞋、高跟鞋、长裙、宽松衣服或者携带物品时,应当避免贴近扶梯边缘。3.携带轮椅、婴儿车的乘客应当使用升降梯,不得使用自动扶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