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 孙 xx 女 xxx年12月24日生 汉族 无职业
现住址:xx市沙xx区xx二街 1-2-4 联系电话:1xxxxxxxxxxxxx
现住址:xx国xx市中区xx町xx室 联系电话:1xxxxxxxxxxxxx
上诉人因原告王xx诉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沙xx区人民法院(xxxx)沙民初字第4404号“民事判决书”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上 述 理 由
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系。由于双方均是再婚,故在选择本次婚姻时,各方均经过了谨慎、成熟的考虑,并在后来朝夕相处的日子里,结下了较深厚的夫妻感情。
双方婚后一直住在被上诉人名下(座落于xx市甘井子区松江路)的家中,后来被上诉人去xx为上诉人办理赴日手续,上诉人承担起照顾被上诉人母亲的责任。因此,在夫妻双方感情没有破裂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强判离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关于一审开庭的诉讼程序。在本次开庭中,上诉人仅见到对方律师出具的有王xx签名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而被上诉人本人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对此,上诉人认为,有关公证书只能证明相关文书签字的真实性,依法不能表示作为中国公民的被上诉人可以不亲自出庭,被上诉人亦没有依法向法庭出示不能出庭的书面意见。由于离婚案件涉及到身份关系,上诉人无法接受在离婚诉讼中,在双方均没见面的情况下,由法院判决双方离婚。
综上,上诉人认为,无论从夫妻感情还是从审判程序上,目前均不具备离婚的条件,更未涉及双方对财产的分割,故上诉人诉至贵院,以求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孙 xx
xxxx年10月25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X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室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年9月XX日(20XX)穗天法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三项,由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损害赔偿200000元;
2、请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四、五项部分判决内容,改判为“位于xx市XX区XX号XX0车位、xx市XX区林泉北街XX房、xx市xx区xx东路XX房、北京市朝阳区XXX房归上诉人所有;xx市xx区XXX房、xx市xx区天XX车位、北京市顺义区XX幢归被上诉人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被上诉人人存在严重过错,上诉人请求法院按照上诉人占80%、被上诉人占20%进行分割处理;
3、原审判决遗漏了上诉人诉讼请求的要求被上诉人返还抚养XX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
4、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对于被上诉的过错损害赔偿明显过低
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但仅仅支持30000元的损害赔偿明显过低,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违背了我国婚姻法设立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初衷。由于是被上诉人过错在先,在双方婚姻期间和第三者生育小孩,且上诉人一直蒙在鼓里,这给上诉人和上诉人的父母亲人造成极大伤害。且被上诉人恶人先告状,多次对外造谣说小孩是人工受精并经过上诉人同意的,这对于一个男人来说是多么大的羞怒。且考虑到本案夫妻分割财产标的较大,按照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损害赔偿的200000元完全合法合理。原审法院明显有意偏袒被上诉人,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要求返还抚养XXX4年的抚养费(按每月10000元计算)判决不当,应当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XXX非上诉人亲生,被上诉人理应返还这4年的抚养费。而原审法院却以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而不予以支持,这是完全扭曲法律条文,损害了上诉人合法利益。且不说法官应当按照自由心证来推理这四年的抚养费是客观存在的,毋庸置疑的,正常普通人都明白这是一个客观存在的事实,这四年的成长必然要有花费,现如今原审法院不支持抚养费的返还,也就是间接在否认XXXX这个人的存在了。即便上诉人没有提供有关抚养费用的证据,法院也应该参考按照xx中产阶级家庭的.孩子抚养费进行认定。故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的四年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分配不公,判决不当,应予以改判。
原审法院在分配财产时没有考虑实际情况,过多的保护被上诉人的权益,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理由如下:
首先,原审法院在财产分配上基本上将交通便利、处在市区的房产和车位判给被上诉人,而上诉人全部分得位置偏远的财产,这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在庭审中,上诉人已经做出很大让步,双方才确认位于偏远地区位于白云区林泉北街的车位和房产可以归上诉人,而市中心位于xx区天府路的车位和房产给被上诉人。而对于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XX房,当时上诉人没有完全考虑自己的实际居住问题,并且上诉人也相信法院应判给我至少一处xx或北京市区房产以方便我居住,所以就勉强同意该房产归被上诉人所有。而被上诉人强调的无生活来源、小孩需要抚养、靠租金生活等理由根本不存在,其只不过是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事实上是在幕后的第三者为争夺上诉人经过劳动奋斗辛苦打拼的房产。且小孩的生存抚养依照法律关系和伦理道德上与上诉人无任何直接关系,上诉人无任何应尽义务。
其次,按照原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在北京将处于无房居住的境地。由于位于北京市XX区的XX房没有装修,无法立即居住;且地处北京六环远郊,交通生活都不便利。即便现在花钱雇人装修,也需要花费很长时间和巨大装修费,上诉人现在无力承担。由于这段不幸的婚姻发生在xx,上诉人在离婚后基本上考虑生活在北京,工作圈和朋友圈在北京和xx;而被上诉人XX长期居住生活在xx,孩子也在xx,北京不是其主要居住地,之所以想要北京朝阳区的801房目的是作为市区房日后变卖转手较快。况且被上诉人XX在xx已经分得位于xx市中心位于xx区天府路的1007房和车位,这对于其在xx工作和生活都绰绰有余。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为何原审法院会如此偏袒女方,还将位于xx区xx东路的1002房判决给被上诉人,这等于将位于xx和北京的市中心房产全部判决给被上诉人,上诉人全部分得偏远的房产。法律强调保护弱势,保护无过错方,可问题是被上诉人是无过错方?属于弱势方吗?
最后,从整个案件事实来看,原本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是因为被上诉人的背叛导致今天的悲剧。这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在于幕后的第三者。上诉人饱受精神摧残和社会异样眼光看待,无法对自己尊严有个交待,无法面对周围同事和朋友。上诉人只想给自己找回一个属于自己的尊严,给年迈的父母一个交待,让他们享受天伦之乐。故从社会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来看,法律也更应该站在上诉人这边,真正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犯罪行为及财产等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离婚案的财产分割,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作出对无过错方有利的判决。”依据上述规定,原告在该离婚案件中,属于无过错方,所以请求法院在对双方财产进行分割时,作出对原告有利的判决,即所有上述夫妻共同财产,上诉人还是坚持占80%份额,被上诉人占20%份额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心里创伤和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x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