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申诉状参考样本

王明刚

  行政申诉状参考样本1

  申诉人:xxxx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xx市xx区梆子井邮编:xxx

  法定代表人:杨xx电话:xxxxxxxxxxxxx

  被申诉人:xx市xx区xxx乡政府

  地址:xx市xx区xxx乡xx村(原址)

  法定代表人:葛xx

  申诉人杨xx诉被申诉人xx市xx区xxx乡政府(简称乡政府)强行拆毁xx市xx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其全部厂房、资产侵权损害赔偿案件,xxxx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用长达五年时间,无中生有的以“xx公司与定东村委会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有效(【xxxx】行监字31-1号)”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

  xxxx年10月14日xx市第二人民检察院(京二分检行监[xxxx]18xxxx0459号)重新采用十年前,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xx]二中行终字第437号)裁定书中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认定《关于xx市xx金刚石制品厂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改制方案的确认书》,不是涉案房屋合法有效的证据为理由,驳回了申诉人的请求。申诉人认为,原判决、裁定、确认权利归属、责任承担划分发生了严重错误,再一次提请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请求被申诉人乡政府承担强行拆毁xx公司全部厂房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承担对xx公司造成的一切经济、财产损失的侵权责任。

  申诉请求

  1、申诉人诉求乡政府承担强行拆毁xx公司全部厂房和设施设备的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责任。

  2、申诉人诉求乡政府以相同厂区、厂房面积(526平方米)的生产经营场所恢复原状或以现价赔偿。现价为:3万元/平方米计算,诉求赔偿1578万元;赔偿生产设施、设备及停产、停业损失,让xx公司尽快恢复生产、营业。

  事实与理由

  1、乡政府强行拆毁xx公司全部厂房、毁坏全部机器设备是行政违法行为。

  (1)xxxx年10月19日上午10点多钟,有二、三百村民、民警将xx公司包围,事先没有任何人或组织向xx公司做出通知或出示法律依据,就强行将xx公司全体职工驱赶到公司大门外,并粗暴阻止现场记者(《中国律师》陈秋兰、《工人日报》田杰)拍照、录像,对这突如其来的拆房、毁物行为,xx公司不知所措,现场xx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伟、李金平让赶紧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证据1)。转眼间xx公司全部厂房被夷为平地,全部机器、设备被砸在废墟中(证据2),给xx公司造成巨额经济财产损失(证据3)。企业职工露宿街头三天三夜,xx公司从此停产、停业,走上漫长的行政诉讼之路。

  xxxx年11月4日xx公司以xx市公安局xx分局行政不作为为案由,向xx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xx市公安局在京公法复(xxxx)第291号《xx市公安局行政复议书》中告知:“由乡政府组织定东村村委会有关人员将xx公司所在院内所有房屋拆除。”由此,xx公司才知道是乡政府组织村民强行被其拆毁。

  (2)xx公司所在地于xxxx年7月正式公告列入xx市人民政府(京政地[xxxx]第96号)征地拆迁建大学生公寓,xx公司被正式列入征地拆迁(证据4)。乡政府没有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批准,也没有办理对xx公司全部房屋拆迁审批手续,更没有与xx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就对其实施强行拆除。事实是,乡政府强行拆除xx公司后,却在原地上建起了豪华乡政府办公大楼(至今没有建设批准手续,属违法建筑)。

  申诉人的理由:首先是,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最高基本大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二是,严重违反了《xx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照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的规定。三是,严重违反了国办发(xxxx)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中:“拆迁补偿和安置措施不落实,有的甚至滥用行政权利,违法、违规强制拆迁”这一规定。四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五是,乡政府作为被告在十年的行政诉讼中,对其拆房毁物行政行为没有给出任何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没有法律授权的任何政府行为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常识。申诉人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对这种拆房毁物的政府行为依法做出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

  2、xx公司前身原xx市xx金刚石制品厂(简称原金刚石厂)整体(机器设备、建筑物、流动资产)资产都被列入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产权归属改革范围,全部资产都依法确认归自然人杨xx个人所有。

  (1)原金刚石厂成立于二十世纪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的八十年代,完全由法定代表人杨xx个人出资所建,挂靠在xx市xx区管庄社区经济管理中心(简称经管中心)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科技型企业,承担了我国“863”高科技项目——CVD金刚石的开发与应用,也为我国军事工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九十年代被命名为xx市“星火企业”。建厂之初,经管中心暂时借给原金刚石厂二间木板房、三间砖房临时办公之用(后全部拆除),并明确规定其它生产用房由其自建(证据5)。

  经申报xx市xx区规划局批准,由定州建筑公司张国祥所建(证据6):金刚石制品车间、金刚石拔丝模具车间、拔丝车间、切片车间(证据7)。

  xxx因与xx第二外国语学院联营组建开发、生产旅游工艺品公司,xx市工商局指定xx中兴会计师事务所和xx市博询审计事务所,对原金刚石厂全部厂房、资产进行了审计、核实、评估。经管中心对原金刚石厂全部房屋出具了拥有所有权的《证明》(证据8),列入(97)中兴评字第3008号《评估报告》(证据9)的房屋为478平方米,原值50.2万元,评估值37.36万元。对原金刚石厂全部资产审计后,出具了(97)京博询验字第042号《验资报告》(证据10),全部资产总计价值1544525.25元,所有者权益1183506.68元。

  (2)原金刚石厂作为全部房屋产权所有人,一直遵照地税局要求,依法交纳房产税(证据11)和土地使用税(证据12)。

  (3)《租房协议书》是原金刚石厂已被列入集体企业所有制产权归属改革后,乡政府利用原金刚石厂还不知道已被列入征地拆迁,用极低的租金为诱饵,别有用心让定东村委会与其所订。租赁房屋是原金刚石厂东墙外、原种子公司有11间房屋的小院(证据13),年租金1.6万元,租期五年。《租房协议书》(证据14)中的房屋与原金刚石厂自有房屋没有任何关系。

  xxxx年5月1日,《租房协议书》刚刚签订一个月,企业所在地就被正式公告列入征地拆迁范围。定东村委会就以拆迁为理由要求与原金刚石厂解除《租房协议书》,归还原种子公司11间房的小院,因原金刚石厂已支付了1.6万元的年租金,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所以原金刚石厂拒绝这一无理要求。

  xxxx年定东村委会以原金刚石厂未付租金为案由,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证据15),要求无条件解除《租房协议书》。法院一审判决:“xxxx年5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书》无效,将位于xx市xx区梆子井南侧的房屋11间腾空,连同房屋所在地的土地交给原告(【xxxx】朝民初字第14968号)”。二审判决:“维持【xxxx】朝民初字第14968号民事判决,赔偿被告8万元经济损失(【xxxx】二中民终字第2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