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起诉状

王明刚

  合同无效起诉状1

  原告:张某,女,xxxx年12月19日生,国籍:xxxxxx,现住xx市南岗区某某路xxx号,护照号: 电话:

  被告:某销售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认购书》无效;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人民币2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自xxxx年6月13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xxxx年6月13日签订《认购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位于xx市长江路与香坊南北路交汇的某小区的住宅一套,被告同时承诺于《认购书》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签订正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被告在xxxxx年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告认为,因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售房屋,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认购书》无效,原告就返还定金事宜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此 致

  xx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起 诉 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合同无效起诉状2

  原告:xx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村主任

  被告:王某言,男,xxxx年1月28日出生,汉族,xx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xxxx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 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xxxx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xxxx年12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穴坊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xxxx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