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

李盛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1

  原告(第三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被告(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住××省××市××区××路××号。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2.……

  3.……

  事实和理由:

  ……。

  ……。

  证据和证据来源: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年××月××日

  样式的制作依据与使用说明

  1、本诉状供公民提起第三人撤销之民事诉讼用,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如能提供打印文件的,必须手书签字。

  2、必须写明明确的撤销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的诉讼请求。

  3、写明:1、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证据;2、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的证据;3、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证据;4、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制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状2

  原告:XXX,男,xxxx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XXX,女,xxxx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X。

  被告:XXX,男,xxxx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

  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XXX中级人民法院(xxxx)XX民三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二被告诉争的XXX房屋 ,因新月线建设占地赔偿之纠纷,原告是实际承包人,该块土地上原有附属物系原告投资所建。二被告诉讼时,原告在外地打工,不知道他们之间这起诉讼案件。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XXX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代理人: 北京xxxx律师所陈xx

  联系电话:

  相关知识

  第三人撤销之诉法律规定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项全新的独立诉讼制度,是为纠正错误裁判,保护和救济受生效裁判侵害的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特殊诉讼制度。2013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新增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并作了原则性规定。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具体程序、处理结果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针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内容错误,有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赋予该案外第三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撤销或者变更生效裁判保护自己权益的诉讼程序。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包括:

  1、主体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2、客体条件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即判决、裁定、调解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是其提起撤销之诉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是指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已经产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包括一审生效、二审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3、时间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可提起撤销之诉。该六个月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中止、中断的规定。

  4、管辖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具体程序

  1、审查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和证据材料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三人提交的起诉状、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的书面意见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组成合议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处理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生效文书确有错误,应改变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者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法院应撤销生效文书错误的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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