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守则》看点

张东东

《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守则》看点

  1月6日举行的省政协十一届十七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了《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守则》(以下简称《守则》)。《守则》从委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要求及参加政协会议和活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是委员履职必须遵守的,是省政协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中加强制度建设的举措之一。

  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政协委员是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委员的`素质、能力对于政协履行职能至关重要。近年来,省政协不断强化委员管理,促进委员提高自身素质,更好地发挥委员主体作用,出台和完善了委员服务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增强了委员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履职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

  为更好地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发挥我省政协委员在广泛联系群众、推动经济发展、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政协章程》关于对政协委员的有关规定和《2014年省政协党组民主生活会整改方案》要求,省政协审议通过了《政协青海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守则》。

  《守则》规定:政协委员应当自觉遵守和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贯彻执行全国政协和省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和有关规定。珍惜委员荣誉,满腔热情,不辱使命,认真履行委员职责。在本职工作和本界别中发挥骨干和模范带头作用;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关心国家大事,关注省情、民情,爱岗敬业、报效社会、服务人民;主动联系本界别委员和群众,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群众打交道时,应保持谦虚谨慎的优良作风,不得态度生硬、冷淡推诿;增强政治意识,保持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得妄议党的路线、方针和各项政策。不听信、传播政治谣言和小道消息;不得假借政协名义办私事,为本集团谋利,干预行政、司法,不准打着政协领导或常委、委员旗号,通过向有关方面打招呼等方式,干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项目审批等情况。不准搞非组织活动;应主动加强与省政协办公厅和专委会的联系,对要求反馈的事项及时准确回复。工作单位和职务变动、通讯地址变更以及获奖、评优等情况,及时告知省政协办公厅。

  《守则》规定:政协委员应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类会议和活动。参加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对常委、委员实行席位管理。对会议期间无故缺席的,省政协办公厅视情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协主席会议审定;需政协常委、委员参加的会议和活动应提前一周通知本人,常委、委员应保证参加,不得缺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参加的,应严格履行请假审批手续。需全程请假的,应提前向省政协办公厅书面请假,请假必须由本人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或主管部门(委员推荐)领导签署意见,经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协分管主席批准,并作为考核项目登记在册。会议期间请假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会议秘书处请假,并经省政协分管副主席批准。请假原则上一年不超过一次。

  《守则》规定:政协常委在一年内一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的,省政协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批评;一年内两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常委会议者,书面向本人发送函件,并由常委推荐部门领导或常委所在省政协专门委员会分管副主席进行谈话,劝其辞去常委职务,按规定程序办理常委辞职事项。政协委员一次未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或其他应参加的会议和活动的,省政协办公厅以书面形式予以通报;一届内两次未请假或三次请假全程缺席全体会议者,由委员推荐部门领导或委员所在省政协专门委员会主任、专职副主任进行谈话,劝其辞去委员职务,按规定程序办理委员辞职事项。

  《守则》规定:对一年内未参加专门委员会活动的,或一年内未参加界别小组活动的及有其他需要诫勉提醒的事项的政协委员,由省政协办公厅汇同专门委员会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诫勉谈话,办公厅委员联络处跟踪督查落实情况。

  《守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人应提出辞去委员职务申请,并按相关程序办理:(一)因工作调动离开青海省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二)因工作岗位变化等原因失去代表性的;(三)因身体原因丧失履行职责条件的;(四)其他原因需要辞去委员职务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省政协办公厅协调有关部门按程序撤销其委员资格,并书面通知本人及本人所在单位:(一)违反《政协章程》或省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决议,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省政协及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三)存在其他严重损害省政协声誉和委员形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