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
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修订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
2009年,杭州市在市建设、规划与公安等部门的共同推进下,出台了针对当时发展要求的杭州市建筑物停车配建标准——《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对指导城市建设和地块开发发挥了积极作用。
伴随着城市化和机动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机动车停车位的建设速度远落后于机动车增长速度,导致机动车停车位缺口不断拉大,停车结构不尽合理,停车供需矛盾日益严峻。
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修编项目组对杭州市停车现状进行深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参考国内同类城市相关规定和规范,结合杭州市停车发展趋势,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开展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修编工作。
本规程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配建指标。
本次修编的主要内容是:
1、在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框架上,根据近几年来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建设、审批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并结合其它同类规范相关内容,对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建筑分类进行优化调整。本次修编未调整建筑物大类的划分方法,只对部分建筑物小类进行调整,使得建筑分类更加科学合理。
2、在对杭州市停车供需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判断的基础上,对比国内同类城市的停车配建指标,总体提高2009年《实施细则(试行)》的配建指标值,使其达到较高的配建水平。
3、本次修编加入公共停车位建设内容。根据调查,杭州市区停车结构严重失衡,路外公共停车位的数量严重偏少,本次修编规定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可以有效地缓解停车供需矛盾,可操作性也较好。
修订说明
为优化能源结构,治理大气污染,促进产业转型,提升城市形象,推动新能源汽车在我市的推广应用,根据市委、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5] 17号、杭府纪要[2015]47号要求,对《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本次修订,在第二章术语中增加了关于充电桩的术语内容,在第三章一般规定中,增加了第七条、第八条,原第七条至第十条依次调整为第九条至第十二条。对原第十二条增加了公共停车位预留电动汽车充电桩条件的相关要求。
2015年6月30日
一 总 则
(一)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使停车设施的设计和建设符合合理的车辆停放需求,实现城市动静态交通运行协调、平衡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三)本《实施细则》在《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2009年)的基础上,为适应杭州市的机动车停车需求特点,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建筑工程分类及相应的停车配建指标。
(四)《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2013年)是制定本《实施细则》的重要依据。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的配置和设计,除应执行本《实施细则》外,另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二 术 语
(一)城市建筑工程
泛指城市规划区内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住宅,以及工厂、仓库等。
(二)公共建筑
泛指为人们提供公共服务和使用的各类建筑,主要有行政办公建筑、文教体卫建筑、商业金融业建筑等。
(三)配建停车设施
指在各类建筑或设施附属建设,为与之相关的出行者提供停车服务的停车设施。
(四)基地出入口
指为各类建筑工程建设用地上内部道路与城市道路的连接口。
(五)交通影响分析
指通过研究城市开发项目与交通需求增长之间的关系,分析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的影响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而确定保持服务水平不下降的对策或修改方案,实施补偿政策,以减少开发项目对城市交通负荷的影响。
(六)充电桩
指安装在电动汽车外,与交流电网连接,为电动汽车车载充电电机(或动力电池)提供交流电源(或直流电源)的供电装置。
三 一般规定
(一)新建、改建的建筑和扩建的新增建筑,应按第四章表中规定的指标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原建筑已有机动车停车位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者,宜在改、扩建规划设计时按规定的标准配置。
(二)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应设置在其用地范围内;鼓励相邻地块在统一申请、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使用的条件下,集中统一设置停车设施。
(三)基地出入口和内部配建停车设施、主体建筑出入口与内部道路之间应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
(四)建筑工程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面停车场、地下停车库、地上停车楼等多种形式。停车设施的布局,应满足建筑、消防、交通等相关专业的技术要求。各类建筑工程配建的.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超过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60%,其中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配建的非机械式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量。
(五)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15的指标,配建装卸停车位、出租车停车位、大客车停车位、无障碍车辆停车位等特殊车辆停车位,上述停车位宜设置于地面上。
(六)住宅类建筑工程应设置地面访客停车位,且不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地面访客停车位数量不应小于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2%,且最多设置20个。
(七)各类建筑工程应按表4.0.2-4.0.14的指标确定的停车位数量的10%预留充电桩的设置条件,包括电表箱的安装位置(可相对集中)、布线条件(电源线的沟槽、套管或桥架)。其中,住宅类建筑的布线条件按全覆盖的需求预留。
(八)建筑工程在设计、申请安装电力设施时,应包括预留电动充电桩的用电容量。
(九)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工程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以小型汽车停车位为计算单位。
(十)建筑工程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机动车停车位总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
(十一)城市综合体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本《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城市综合体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执行。
(十二)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在配建机动车停车位的基础上,应增配公共停车位,并按10%的车位要求预留设置充电桩的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少于总户数的20%。中小学校操场下方应充分利用地下空间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作为公共停车库,公共停车位数量建设标准详见表4.0.12。公交场站、公共绿地应设置公共停车位,当用地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时,应设置至少一层地下车库;当用地面积小于等于3000平方米,应结合场地条件尽可能多设置公共停车位。
除军事类和保密类建筑工程,其它土地行政划拨类的建筑工程增配公共停车位数量应为其配建停车位数量的20%以上(含20%)。
为了便于公共停车位的使用和管理,公共停车位宜集中设置并具有专用通道及出入口。
若公共停车库只有地下一层,宜为其设置机械车位预留建设条件。
四 配建指标
(一)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指标的选用,应符合表4. 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的规定。
表4.0.1 配建指标级别及适用范围
(二)住宅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2的规定。
表4.0.2 住宅停车位指标
(三)办公楼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3的规定。
表4.0.3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
(四)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商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五)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
表4.0.5 餐饮、娱乐建筑停车位指标
(六)旅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6的规定。
表4.0.6 旅馆停车位指标
注:配套的餐饮、娱乐、商业等设施停车位另计。
(七)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7的规定。
表4.0.7 体育设施停车位指标
(八)影(剧)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8的规定。
表4.0.8 影(剧)院停车位指标
(九)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9的规定。
表4.0.9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停车位指标
(十)展览馆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
(十一)医院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1的规定。
表4.0.11 医院停车位指标
(十二)学校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2的规定。
表4.0.12 学校停车位指标
注:1、表中学生接送停车位作为建议性指标,结合用地条件鼓励学校尽可能达到指标。2、学生接送停车位应在学校总平面内考虑。3、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应单独设置,不应开设在学校围墙内部,必须满足学校的有关安全规定。
(十三)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3的规定。
表4.0.13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
(十四)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4.0.14的规定。
表4.0.14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注:1、表中的仓库专指工业用地上建设的仓库,不包括仓储用地上建设的仓库。2、 工业办公建筑是指在工业建筑中,用于管理、科研人员办公的办公建筑。
(十五)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4.0.15的规定。
表4.0.15 建筑特殊机动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注:1、除装卸车位外,其它特殊停车位都计入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2、大客车车位换算成小型汽车车位的系数为2.5。
本实施细则用词说明
1、执行本实施细则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