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细则》

黄飞

2016年《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细则》

  为规范基层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基层河长履职责任,制定了《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细则》,下面是2016年《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细则》的详细内容。

  《基层河长巡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河长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基层河长履职责任,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严防垃圾河、黑河、臭河反弹,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河长制”完善“清三河”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基层河长,是指镇(乡、街道)级河长(以下简称镇级河长)和村(社区)级河长(以下简称村级河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巡查,是指基层河长通过对责任河道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或向当地治水办(河长办)、上级河长报告,要求协调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基层河长是责任河道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河道保洁员、网格化监管员要结合保洁、监管等日常工作,积极协助基层河长开展巡查,发现河道水质异常、入河排污(水)口排放异常等问题应第一时间报告河长。

  鼓励组织、聘请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道巡查协查工作。

  第五条 各地治水办(河长办)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基层河长履职,及时将河道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道治理项目等信息予以公开,并由治水办(河长办)统一通报给基层河长,为其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基层河长应及时、准确掌握上述信息。

  第六条 各地治水办(河长办)应当制定基层河长培训计划并组织开展培训,提高基层河长巡查履职能力。原则上,新任河长应及时接受培训,基层河长两年内需轮训一次。

  第七条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河长制信息化管理系统建设,突出以基层河长日常巡查履职为重点,实现及时、方便、高效巡查。

  各地要推广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公开河长信息、河道一河一策治理方案、水质状况等内容。积极引导公众使用河长制APP或微信公众平台参与治水监督。

  镇级以上(含镇级)河道河长应建立河长微信或QQ联络群,及时沟通信息、联络工作。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八条 基层河长应加大对责任河道的巡查力度,镇级河长不少于每旬一次,村级河长不少于每周一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密巡查频次。基层河长因故不能开展巡查的,应委托相关人员代为开展巡查,巡查情况及时报告基层河长。

  各地应组织河道保洁员、巡河员、网格化监管员等相关人员对河道每天开展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河长。

  第九条 基层河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道进行全面巡查,并覆盖所有入河排污(水)口、主要污染源及河长公示牌。

  第十条 基层河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面、河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道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有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排放废水的颜色、气味是否异常,雨水排放口晴天有无污水排放;汇入入河排污(水)口的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企业等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放情况;

  (五)是否存在涉水违建(构)筑物,是否存在倾倒废土弃渣、工业固废和危废,是否存在其他侵占河道的问题;

  (六)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网鱼、药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七)河长公示牌等涉水告示牌设置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八)以前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到位;

  (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水质的问题。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十一条 基层河长巡查过程中或巡查任务结束当天,应当及时、准确记录河长巡查日志,以纸质或信息化电子记录等形式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河长巡查日志格式文本由各县(市、区)治水办(河长办)统一制作,并及时提供给基层河长。

  河长巡查日志应当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发现主要问题(包括问题现状、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制止措施、制止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河长、当地治水办、河长办报告情况以及向上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

  第五章 问题发现和处理

  第十三条 基层河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镇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将问题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等方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并报告当地治水办(河长办)。

  村级河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无法解决的,要通过河长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等方式立即报告镇级河长(无镇级河长的报告乡镇、街道),由镇级河长(镇级治水办)协调解决或由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所提交问题涉及多个部门或难以确定责任部门的,基层河长(镇级治水办)可提请上级河长或当地县(市、区)治水办(河长办)予以协调,落实责任部门。

  第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基层河长提交的有关问题,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处理并书面或通过河长微信(QQ)工作联络群答复河长。

  基层河长要对职能部门处理问题的过程、结果进行跟踪监督,确保解决到位。

  第十五条 基层河长接到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并在一个工作日内赴现场进行初步核实。

  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予以解决,并跟踪落实到位。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参照巡查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基层河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应当将基层河长巡查工作作为基层河长履职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干部实绩考核。

  基层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应当结合本年度巡查工作的检查、抽查情况,重点考核巡查到位情况和问题及时发现、处理、提交、报告、跟踪解决到位情况及巡查日志记录情况。配发河长制管理信息终端的县(市、区),应将河长制管理信息终端使用情况纳入河长巡查工作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治水办(河长办)对定期考核、日常抽查、社会监督中发现基层河长巡查履职存在问题或隐患、苗头的,应约谈警示。对巡查履职不到位、整改不力等行为,在约谈警示的基础上,还应进行督办抄告,视情启动问责程序。

  第十八条 基层河长巡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三河”严重反弹、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或发生重大涉水事件等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其中涉及领导干部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予以问责:

  (一)未按规定进行巡查的;

  (二)巡查中对有关问题视而不见的;

  (三)发现问题不处理的,或未及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处理的;

  (四)巡查日志记录弄虚作假的。

  第十九条 各地治水办(河长办)要积极发现基层河长履职工作的典型,大力宣传先进事迹,每年开展优秀基层河长评选活动,对履职优秀的基层河长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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