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章程

莉落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简称为“中国统促会”。英文全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PEACEFUL NATIONAL REUN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PPR”。

  第二条 本会是由赞成中国统一的各界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性 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团结一切拥护中国和平统一的海内外同胞,推动 台湾海峡两岸的民间交流与往来,反对制造“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中 国的活动,促进早日实现中国和平统一。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广泛联系祖国大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各界人士及相 关团体,共同探索中国统一的途径,反对“台湾独立”、“两个中国”、“一中一台”等分裂活动 ,促进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推动中国和平统一进程。

  (二)促进海峡两岸民间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学术、新闻出版、体育、艺术、旅游等方 面的交流和交往,增进两岸同胞的了解和情谊。

  (三)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海外的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的联 系,更好地发挥港澳台和海外各界代表人士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中的作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工作,出版《统一论坛》杂志,扩大影响,增进共识。

  第三章 理事

  第七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八条 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关心和致力于中国统一事业;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具有一定社会影响。

  第九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由两位以上理事或有关单位推荐,本人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设荣誉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会长)、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 若干人(其中一名执行副秘书长)。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聘请和解聘名誉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