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xx(住址:xx市xx象镇xx村):
我局于xxxx年11月26日下达的乐环罚字[xxxx]2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限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责令停止生产;2、罚款肆万伍仟元人民币。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合计肆万肆仟伍佰伍拾元人民币。
你如不服本催告决定,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政策法规科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又不履行行政催告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环境保护局
xxxx年7月7日
黎xx(xx市xx书屋):
本机关于 xxxx 年 3 月25 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文体旅游罚字〔 xxxx 〕第022 号),xxxx 年 5 月 23 日向你公告送达《缴纳罚款通知书》。要求你于xxxx 年 6 月 8 日前将罚款缴至xx市各银行网点。但你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要求你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如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加处罚款(罚款金额×3﹪×逾期日数)。
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xx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xxxx年 6 月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