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调整较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本次调整适用范围包括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12月1日我市开始执行的月较低工资标准有三个档次,依次为1420元、1310元、121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依次为14元、13元、12元。
这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我省将较低工资标准分为4个档次,分别为1650元、1590元、1480元、1380元。调整后的我市月较低工资标准在其中三个档次上,分别为1590元、1480元、1380元,与其对应的小时较低工资标准分别为16元、15元、14元。其中,月标准每档全部上调170元,小时较低工资标准每档均上调2元。具体情况为:市区1590元,冀州区、深州市、枣强县、故城县、景县、安平县1480元,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1380元。
《通知》提出,月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较低工资标准的项目包括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和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艰苦岗位、露天采矿、流动施工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以小时计酬为主,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较低工资标准除月较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较低工资标准为应发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较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