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期,校企合作办公室将结合新形势,在学校“十三五”事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本部门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全工作机制,本着“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的校企合作主线,全面构建合作育人平台,实施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使我校校企合作工作步入常态化,再上新台阶。
一、进一步健全校企合作工作机制,完善校企合作工作制度
建立学校、二级学院组成校企合作工作机构,加强内部机构信息沟通交流,搭建与企业深度合作平台建设,促进校企合作信息互通。全面检查现有校企合作项目协议履行情况,规范校企合作协议书签订。实施二级学院校企合作工作周报制,对所有与学校合作企业开展资质审查、信息录入、合作内容跟踪与总结,保障校企合作工作的安全性与高效性。
二、突出校企合作工作的地方性
加强与政府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着力做好联系地方企业、深入地方企业考察调研,寻求在实习实训、人才培养培训、生产科研项目合作等领域校企合作工作,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启动校级校企合作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加强校企合作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
建立以专业建设为主线的校企合作信息系统,打造每个专业至少有三家企业合作支撑的校企合作机制。收集企业生产、经营、产品及服务、人才管理等资料。把涉及校企交流的内容、形式、教师及学生参与、结果等信息建档,并建立跟踪更新机制。
四、广泛开展联系企业工作,建立足够且稳定的合作企业资源
依托专业优势,多方联系合作企业,本着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思想,推进教师与地方企业专家人才互动,保障学生校外实习,使学校融入地方经济开发区。建立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合作基地,开展专业论证与合作,为满足大批学生就业需求,广泛联系省内外企业交流合作。
五、拓宽校企合作广度,深化合作工作
在校企合作工作中注重校企资源共享,引入企业设备资源,开展“校中厂”及校企合作实训室建设;推进教师与企业技术交流、科研项目合作;开展教师进企业工作锻炼和为企业培训员工活动;探索“现代学徒制”及“工学一体”等与企业合作招生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建立重点专业与企业建设“企业班”教学方式;总结“小学期”制教学试点经验,探索技能提升夏令营、创新创业夏令营等实践“小学期”实现方式。探索在企业领域教学开展工作,规范教学行为,建立企业巡视、回访安全责任等规章制度,考核教学绩效。
六、建立有企业专家人员参与的专业人才培养研讨机制
定期聘请企业专家开展企业文化、职业精神素养育人讲座,设立对企业和师生服务的校园开放日,全面提升学校服务社会能力和人才培养质量。
七、建立校企合作考评机制,总结和推广校企合作工作经验
以评建指标为基准,完善校企合作工作考评指标体系,推行校企合作工作学期总结交流工作机制,通过推广校企合作工作的优秀经验,引导校企合作工作有序开展。
新的学期,为使小组合作交流学习进一步落到实处,为更好的在数学课堂上使学生更积极的进行小组合作学习,特制定如下计划。
一、分组:把班内的学生按性别、性格上的和学习情况以及课堂表现及调整好的座进行分组。(7)班每前后4人为一组,(8)班每三人进行分组。
二、组织:每组中各个层次的学生都有,组长对小组成员活动进行组织和分工,发言时要有顺序,尽量让不爱讲话的学生先说、多说,当一人发言时,要求其他成员必须认真倾听,别人讲完后,再发表自己的观点,保证小组合作能够顺利进行。
三、要求:小组活动之前,明确提出本次活动的内容和目标,完成任务的方法等,让学生知道小组合作要求任务之后,小组长进行合理分工,组织组员有序地开展讨论、交流,动手操作,探究活动。
四、内容:统筹把握重、难点,选择好合作活动的内容和确定讨论的题目。
五、指导:在小组合作学习活动期间,及时进行巡视,对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导。
六、总结评价:每次小组合作学习活动后,及时进行总结评价。
20xx年是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法治宁波建设的开局之年,也是“十二五”规划收官和“十三五”规划谋划之年。今年我市国资国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六次、八次全会精神,按照全国全省国资工作会议要求以及市政府总体部署,以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为主线,着力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着力增强国企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提升国企管控水平、着力完善国资监管工作体系、着力加强党的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一步发挥好国资国企的基础支撑、战略引导和民生保障等重要作用,为全市融入国家战略,打造“港口经济圈”,再创宁波竞争新优势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以更好发挥功能作用为目标,推动出台实施改革意见和战略规划
坚持改革、稳定和发展相统一,坚持市场决定性作用、政府引导作用和国企主体作用相协调,国资保值增值、国企改革发展与城市重大战略实施相结合,研究出台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纲领性文件和长期发展规划。一是出台《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意见》。修改完善《意见》(代拟稿),提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印发,并具体组织实施和落实。重点是坚持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强化创新、深化改革,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和矛盾,进一步增强国企的活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二是研究制定“十三五”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市属国有经济“十三五”发展规划,组织市属国企制定“十三五”发展战略规划,明确市属国有经济和市属国企“十三五”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二、以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为抓手,扩大国企有效投资
以服务“三年行动计划”为主抓手、主载体,进一步发挥国企在投资拉动中的骨干作用,为推动经济发展进入“增长中高速、质量中高端”的健康轨道注入后劲。一是继续加大有效投资力度。国企要加大向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国际强港、重大基础设施、重要区块开发、重点民生服务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领域的投入强度,力争全年完成有效投资增幅高于去年。二是加快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进度。强化分类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加强服务与协调,引导推动国企加紧推进湾头、两江北岸、XX区块等功能区块开发,加快实施奥体中心、机场三期、三门湾大桥等重大项目,加快轨道交通、钦寸水库等民生工程建设。三是提升国企融资能力。按照市政府要求,整体谋划市属经营性资产、非转经资产整合方案,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拓展渠道,进一步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加大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力度,争取低成本筹集建设资金。积极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进重要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四是建立健全保障机制。推动建立国企承担的政府主导项目统筹决策和要素平衡机制,保障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稳健有序推进。
三、以增强战略引导作用为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
服务城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目标,立足功能定位和比较优势,优化资产布局结构,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加快形成存量优、增量新的国企产业体系。一是继续推进“瘦身强体”。 全力盘活低效资产,科学处置现有存量土地资产,推动非主业资产剥离。积极参与棚户区改造,优化资产结构。二是优化国有资本投向。按照明确功能定位,做强做优主业要求,各国企要纵向收缩运行层级,横向收缩管理跨度,国有资本要更多向港口物流、城市建设、交通能源和民生服务等领域集聚。研究提出旅游、文化等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并创造条件组织实施。三是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出台市属国企增资扩股选择投资者管理办法,确立主要通过产权市场择优选择合资合作对象的方式。分类有序、依法依规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严防内部人控制造成国资流失。功能类、公共服务类集团公司重点推进子企业股权多元化;竞争类国企要积极引入各类社会资本,加快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四、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重点,推动国企提升管控水平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筑牢依法治企、精细管理、依法监管的基础,推进国企进一步提高管控水平。一是加强规范化董事会建设。分类推进董事会建设。做好规范化董事会建设的试点,并适时扩大范围,进一步完善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的权力规范运作。二是提高监事会监督有效性。扩大国资委委派、推荐监事会主席以及外派监事的范围,加大监事会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提升监事会工作成果的运用水平,推进监事会监督与其它监督方式的有效融合,有效发挥监事会作用。三是健全国企内控体系。要继续强化管理提升,全面实施“国企财务管理若干意见”,完善企业财务管理。健全成本债务管控制度,促进降本增效。制定专家评审、后评估管理等办法,进一步提高投资项目决策科学性。加大担保、债务、金融衍生业务等风险管控,完善风险防范与化解措施。研究制订个别高风险企业防控预案,防止引发系统性风险。加强国企招投标和大宗物资采购监管。继续强化重点领域审计的监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四是强化国企赢利能力建设。按照 “强化新的经济增长点”要求,各国企要通过创新经营模式等多种手段,积极培育新的效益增长点。
五、以建立健全工作体系为保障,推动国资监管服务效能提升
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增强国有资产监管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是推进经营性国资监管全覆盖。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完善经营性国资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深化委托监管和单一资产监管企业的产权管理,推进单一资产监管企业的产权优化配置。做好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后的国有产权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一次委托监管协议履行情况检查和综合评估,对单一资产监管企业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检查评估结果报送市政府。二是优化考核分配机制。研究出台竞争类、公共服务类市属国企考核办法,做好20xx年度经营者薪酬考核和第三期任期考核。优化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合理调控领导人员薪酬水平。全面实施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国企劳动用工管理。探索建立不同类型企业的中长期激励机制。三是深化国有产权管理。出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加强国有产权交易在线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增强透明度和规范性。规范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本收益更多用于区块开发、基础设施和民生保障等领域。四是强化县级国资监管指导。以指导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为重点,推动县(市)区加强国资监管,建立健全市县两级国资监管机构的交流合作机制。五是提升国资监管服务效能。加强国资队伍建设,创新监管方法途径,着力提升服务水平。统筹各类业务检查,发挥审计、巡视、专项检查、监事会监督等各类监管手段的作用,提高监管效率。打造沟通交流平台,加强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包括央企、省企在内的市外企业的联系,为我市国企改革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六、以领导班子队伍建设,推动国企党建科学化水平提高
要以进一步发挥党组织的政治优势为目标,以全面落实从严管党治党为要求,扎实推进国企党的建设。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和人员队伍建设。加强教育、监督与管理,提升领导干部综合素质和推进国企全面深化改革发展的能力。探索国企领导人员分类管理。制订国企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施行任期考核和目标管理。推进“精英人才培育工程”,提高国企领导人员综合素质和整体能力。二是强化基层党建工作。紧紧围绕生产经营,尊重基层党员自主创新,运用新文化新媒体,推进国企基层党建工作。强化党员锋领指数考评管理,深化党建示范点建设等。加强群团工作,促进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三是加大廉洁反腐和作风建设力度。按照“三转”要求,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廉政宣传教育,强化专项监督检查,认真查办信访举报。严格规范国企领导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加大公务消费和公车改革力度。继续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推进国企党员干部的作风建设。
七、以适应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推动机关干部队伍自身建设
着力强化本领恐慌意识,强化依法监管思维,强化廉洁从业教育和管理,推动国资队伍建设再上新台阶。一是增强国资干部履职能力。顺应国资监管模式变化,加快知识更新,着力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抓好“四风”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担当意识、责任意识,着力提升服务改革发展的效能。完善“岗位对责、绩效对帐”等考核评比工作,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的工作创新性和积极性。二是提升依法行权履职水平。强化依法监管,建立健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做到国资监管,“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三是营造改革发展良好氛围。加强与各界沟通联系,发挥国资协会等各类载体的作用,争取各界理解和支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宣传引导,为我市国资国企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四是继续保持机关廉洁文明良好形象。改进方式,创新载体,督促自律、严格他律,确保机关干部模范遵守廉政各项规定。
家长是幼儿的第一位老师,做好家长工作尤其重要。本学期,小班新生刚入园,班里的孩子,大多父母工作都比较忙,一般由祖父母带的比较多,孩子的自理能力比较弱,饮食习惯也不太好。新生各方面都是一个适应的过程。家长对老师,对幼儿园教育都不太了解。针对以上情况提出:。
一、目标:
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精神,采用各种渠道,保持家园一致。使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吸收家庭教育经验,使家庭教育适应幼儿园教育要求。通过幼儿园与家庭的`双向互动,共同促进幼儿的身心发展。
二、措施:
1、在开学前,对新生进行家访:了解幼儿在家情况:个性品质、行为习惯、兴趣爱好及家长对幼儿所采取的教育方法。教师通过家访,了解到幼儿家庭教育情况,更好的针对不同特点,进行因材施教。
2、开展家庭教育情况调查:了解幼儿父母职业、文化、教育方法、家庭教育环境调查。调查前向家长讲明调查目的。调查内容可有:幼儿家庭成员情况,家长所化教育时间,教育方法,对幼儿的智力、健康投资情况、品德教育情况,对子女的期望,对幼儿园的意见和建议等。汇总调查内容,进行分析研究,为搞好教育工作提供依据。
3、召开班级家长会:让家长了解幼儿园,了解幼儿一日活动。提出本学期对幼儿教育的主要内容和要求,然后与家长共同商讨如何完成要求。
4、充分利用家园栏:创设家园栏,内容丰富。提供科学育儿知识,一周教育计划,家园互动。增添主题目标,让家长配合教师实施主题。建立家园桥梁。
5、充分利用接送时间:在家长接送时,向家长了解最近幼儿在家情况,并及时汇报幼儿在园情况。家园沟通,促进幼儿发展。
6、利用电话网络沟通:给家长二位老师的电话,有事随时联系。还可通过QQ、电子邮箱,进行联系,给工作忙不能来接送孩子的家长提供互动的方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以基本医疗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基金由政府补助、个人缴纳组成的原则;
(三)基金实行区级管理、分级核算、超支自理、余转下年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四)基金使用实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合管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区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新型合作医疗发展规划;
(二)制定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四)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第五条 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合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的管理;
(二)负责参合者医疗费的报销审核.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负责对街道合管办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定期向区合管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五)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认定、监督和管理;
(六)制定报销基本用药、诊疗与材料目录;
(七)拟定年度实施意见。
第六条 区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政府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七条 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合管会)街道办事处和区合管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参保群众的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
(二)协调街道财政及时按期上缴街道应补助资金;
(三)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街道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街道合管办),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行政上接受街道合管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参合者及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用药、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三)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监督、检查和审核工作;
(四)负责对社区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定期向街道办事处、街道合管会和区合管办汇报工作。
第九条 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领导、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十条 区、街道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年人2元标准)全部足额按时到位。不得发生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占用基金的情况。
第三章 参合对象、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参合对象
(一)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户籍在本区的居民;
(二)上述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 参合者义务
(一)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履行的缴费义务。
(二)参合者必须按期一次性整户缴全当年规定的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
(三)本区户籍内的当年出生的婴儿可以申请参加当年新型合作医疗。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次年参合可以享受;
(四)参合者缴纳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后。
(五)参合者应自觉遵守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参合者权利
(一)参合者享有因病在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和就诊医疗费补偿。
(二)参合者享有对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第四章 基金标准与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筹集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多方筹集基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标准的确定应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筹集办法
(一)符合参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规定的其他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合管办办理参合手续。
(二)五保户、低保户及政府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居民主动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参合手续,其个人缴纳资金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区、街道补助资金分别由两级财政负责。
(四)省市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责落实并全额划拨到新型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五)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新型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 筹资时间:新型合作医疗实行按年缴费。规定缴费期内办理申报和参合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新生儿自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需到所在地街道合管办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申报登记和缴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区合管办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条 区合管办和区财政局、街道合管办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街道两级合管办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合管办与街道合管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月结算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费用。及时拨付。
第六章 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疾病(简称门慢)病种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门诊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种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住院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新型合作医疗的结算时间为每年。必须于次年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设立参合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门慢、门特、住院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
第二十六条 新型合作医疗的用药、诊疗和医用材料的补助范围按照区合管会制定的 新型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 医用材料目录》执行(具体目录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患有门慢、门特的病人办理申请手续时。由街道合管办初审合格后报区合管办,经区合管办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门慢、门特补助待遇。参合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基金使用结余情况。对当年因患大病重病经报销补助后仍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参合者给予二次补偿(具体补助标准由区合管办制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对基金结余较多的年度给予参合者免费享受一次指定项目的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由区合管办制定)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补助:
(一)参合者本人违法违章所致伤害的医疗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三)车祸、工伤、医疗事故等所致的有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
(四)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非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未经合管办登记备案的参合者自行前往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六)区新型合作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七)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手术、洁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义眼、义肢、医学美容、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
(八)新生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新型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就诊、转诊及报销办法
第三十一条 区合管办为每位参合者制作《 新型合作医疗卡》参合者应持卡到医疗服务机构就诊。
第三十二条 新型合作医疗实行以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负责制。急诊者应凭急诊证明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
合者办理转诊:
(一)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二)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
(三)缺少必要的检查、诊疗项目和设施的
(四)诊断明确。参合者要求转入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的必须持卡享受即看即报
第三十四条 参合者在区域内或区域外与区合管办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否则街道合管办不予办理报销(急诊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参合者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必须持《 新型合作医疗卡》转诊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发票原件、住院明细清单以及区合管办要求的其他材料方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 街道合管办在工作日受理未实行即看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结报。
第三十七条 参合者在未实行即看即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八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 参合者在与区合管办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九条 区、街道合管办应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其余1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算支付。
第四十条 参合者门特、住院医疗费用按单病种结算的由区、街道合管办按有关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区合管办、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新型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铜牌并向社会公布,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负责监督、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区合管办、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设立新型合作医疗挂号窗口。为参合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收治参合者时应认真核对《 新型合作医疗卡》严格执行专人专卡专用制度。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的现象。
第四十五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四十六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亲属的知情权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十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七条 区合管办、区财政局加强对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基金超支、失控。
第四十八条 区、街道合管办要加强对参合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参合者应如实提供参合卡、处方、病历、发票、出院小结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病案资料、处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财务帐册等与新型合作医疗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明码标价。接受区合管办、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参合者的监督。
第五十条 参合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区合管办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 新型合作医疗卡》转借他人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三)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四)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合管办追回支付的违规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将他人的医疗费用和非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一)未认真查验参合卡。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二)不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三)将参合者挂名住院或分解住院次数的
(四)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贪污、挪用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违反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三条 区合管会制定新型合作医疗考核办法。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