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经济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双方约定如下:
一、设备型号及台数:QTZ660型1台。
二、使用地点:南京市江宁区佛城西6# 。
三、租赁期限:
自20__年8月10日设备开始进场,使用时间按乙方开工单为准,停台时间按乙方停工单为准。
四、设备的运输、安装及拆除:
1、乙方负责设备进出场时的道路场地清理及设备安拆时的现场清理。
2、甲方提供基础部分施工图纸,由乙方施工,甲方负责技术指导。
3、甲方负责设备安装并交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乙方负责配备适合该设备的电源及电源箱,电源箱应靠近该设备(距离不超过三米)甲方负责电源以下部分的电缆及接线。本台自用电量不得小于40千瓦,如由于用电问题损坏塔吊电机,所造成的一切问题由乙方负担。
5、设备基础定位由乙方负责,如出现偏差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6、设备租赁到期时,乙方提前七天通知甲方并负责清理拆除障碍物,费用由乙方负担。
五、费用支付:
1、进出场费按每台5000.00元支付(含安、拆、运输、检测验收手续费等),月租费10000.00元,包括日常维护保养的'费用,1名司机的工资和故障的修理及设备固定费用(不包括水、电及占地等费用)由乙方支付,日工资为每天95元,加班另行计算,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必须使用,如不使用按半价收费。
2、设备入场后,乙方应按全款的50%付给甲方,余额在塔吊拆除后一次性付清。
3、从正式使用之日起计算,在租赁期达到三个月后,五日内结算上季度租费,如乙方无故拖延租赁费,甲方有权采取停台措施,不足一月按日结算。
4、若因工程原因和其他原因造成设备停台五日以上由乙方提供书面材料向甲方报停台,停台期间收取50%台班费。其中春节停台30天、夏季停台15天、秋季停台10天不收取台班费、因塔吊自身原因不能工作的不收台班费、超过以上天数收取50%台班费。
5、设备的基础费用及新塔吊的配重打灰费用由乙方负责。
6、设备停台后,乙方应付清甲方租赁余款,并由甲方安排时间拆塔。
7、设备进出场费及租赁费的领取由出租方(甲方)盖财务章生效,其它领取无效。
六、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与保养:
1、甲方按规定,定期派维修人员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2、每月应给予三天维修与强制保养时间,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申请,乙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提早安排。
3、每月因甲方造成设备停台三天以上,超过的天数扣除超过天数的租赁费,以上规定三天不包括设备加节、加附着、更换钢丝绳、上级检查及风、雨天气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停台。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