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日
第一条 家具名称、数量、价款
家具名称 商标或规格型号 材质 颜色生产厂家数量单价 金额
品牌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质量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家具保修期为__月,在保修期内出现家具质量问题,由出卖人在___天内修理好或更换,修理不好或不能更换的,予以退货。
第四条 定做家具图纸提供办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检验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名称(章): 买受人姓名(章):
住所: 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 印制单位: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双方在签订时,都应全面考虑各自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其内容应做到具体、详尽、精辟,但是,在履行过程中,仍会出现不明确的条款,《合同法》对此作了补救规定:
一、《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
3、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1、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运交给买受有;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点交付。
_____大学(甲方)与________公司(乙方)就_____大学________学院(系)购置的________等设备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合同内容
乙方按本合同中确定的设备名称、型号与规格、产地、数量及配套内容进行供货,详细配置见《仪器设备购置清单》;乙方按时将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地点,负责到货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正常使用;乙方负责为甲方培训操作、维护人员,质保期内负责指导仪器设备的操作使用和保养维修,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甲方在乙方完成合同明确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后,按合同要求付给乙方相应的设备货款。
1、器设备购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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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型号与规格 │ 生产商 │ 数量 │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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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金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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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总额是指设备到达_____大学指定地点、完成验收后的价格,其中已包含设备价格、包装运杂费(含保险)、工程费、安装调试费及相关费用。
3、合同总额为一次性包死价格,不受市场价格的变化和影响,在合同不发生变更时作为付款结算的依据。
二、包装运输要求
仪器设备的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但包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满足航空、铁路或公路运输以及货物装卸要求,保证使用人收到的是无任何损伤的'货物。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交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为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___天内到货,货到后 日内安装调试交付使用。交货地点为_____大学 学院(系)指定地点。
四、产品质量保证
1、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必须是合同规定厂家制造的、合格、全新、未曾使用的、且经过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并颁发了产品准销证的产品。
2、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配套产品必须等同于或优于合同技术指标要求,并能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供应、检测、调试,确保产品技术指标满足使用要求。
3、产品质量保证期为设备验收合格后____________年。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设备免费进行质保和服务。
五、技术服务承诺
1、乙方负责提供仪器设备相应的技术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保修单、安装使用及维护说明书以及运输装箱清单等。
2、人员培训:乙方免费为甲方培训设备使用人员,培训内容包括:设备操作、维护、简单维修等。
3、质保期内,乙方对所供设备免费进行质保和服务,服务响应不得超出24小时。
六、验收方法及标准
1、设备到货后,甲、乙双方共同开箱验收。在检查设备原产地、型号、规格、配置符合合同要求后,由乙方负责安装调试、甲方负责技术验收(乙方协助),验收以国内行业标准或合同文本仪器设备供货配置清单中描述的有关技术要求为准。
2、学校根据最终使用单位技术验收结果,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设备的最终验收。
七、合同款项支付方式
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全部垫资,待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合同货款。
八、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认真履约。合同履约责任只涉及合同甲乙双方,不考虑第三方因素。
2、乙方对所供产品出现的问题推委、拖延,24小时未作出服务响应,应接受甲方的合理处罚。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以后参加学校竞标。
3、合同履约过程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进行设备验收以及验收前的外围配套等工作。否则,因此导致设备不能按期验收时,不能追究乙方责任;正常情况下应在设备验收合格后15天内按规定向乙方付款,最长时间不能超过30天。否则,每超过一周应向乙方支付合同应付款5‰的滞纳金。
九、其它事项
1、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执行完毕后自行失效。
2、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方双方对投标文件及承诺所选定的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补充内容,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协商签订的补充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卖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 为屋基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屋基坐落:为南至 ;西至;北至;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3、屋基正屋13米长9米宽,屋基后出入2米,大门出入5.5米按照通山县开发区吴英的安置房地基的一切手续给乙方。
二、甲方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付款方式为二次付清,合同签订当日付款: 元(大写: 元整)第二次余款到屋基一层完工后全部付清
三、出卖的屋基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如屋基因国家及通山县人民政府再收屋基税费等事项,一切由甲方承担。
四、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通山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双倍返还对方双倍损失。
五、经双方同意后到公证处公证。地基产权全部归买方所有。( )
卖方:买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公证处:
年 月 日
材料类别: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施工现场办公室
签订时间:20xx年7月25日
需方(甲方):昆明金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供方(乙方):弥勒县竹园镇红兴砖厂
一、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
二、 质量要求:质量供方必须保证所供红砖达到要求,外光良好,几何尺寸符合要求(240mm*115mm*53mm),如质量不符合要求,数量极大,甲方拒签。
三、 交货地点:乙方建材厂,由乙方负责装货及装货费用。
四、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由乙方负责运输,负责运输费用及货到卸货费用。
五、 数量确认:由乙方开具出货单,甲方材料员现场清点确认,签单后有效。
六、 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按进度付款给乙方,乙方开始供货(供货时间:20xx年7月至20xx年12月)。
七、 双方履行责任:甲方必须提前1至3日报出材料计划给乙方,乙方必须提前备货,不得耽误甲方工期,否则将赔偿甲方的一切损失。
八、 供货期间乙方不得任意涨价或停供,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降价(红砖定价为0.25元/片)。如一方违约造成任何损失,由违约方承担。(如因质量原因除外)
九、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议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按《合同法》有关条款办理。
十、 本合同货款到生效。
十一、 其它约定事项:由双方共同协商。
十二、工程完工货款两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招标编号:合同号:
卖方: 呼和浩特铁路局废旧物资回收开发站买方: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买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第包号废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 本合同数量为废 吨。单价为 元/吨。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2.买方获得中标通知书并缴足货款后签订本合同,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合同协议书有效期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在有效期内买方必须将本合同协议书执行完毕,如逾期不执行给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买方赔偿。
4.交货方式:中标通知书指定的现场交货。
5、运输工具或车皮由买方自理,装卸、运输等费用由买方自理。
6、发货时不得超过合同数量,如现场货物数量不足由发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说明实发数量及原因并通知呼和浩特铁路局物资管理处业管科。买方持发货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及领发料签认单到呼和浩特铁路局物资管理处业管科签字备案后,到回收站财务结清货款。
7、买方在投标前应到发货单位现场实地看货,因此卖方不承诺任何货物的质量保证。
8、买方购买的所有废旧物资(包括废钢铁、废轴承等),不得反销到铁路任何使用单位,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投标资格。
9、买方不得转让提货权,否则卖方有权终止合同。
10.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11.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1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副本二份,业管科、财务各一份。
卖方全称:买方全称:
呼和浩特铁路局废物资回收开发发站。
(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 地址:呼和浩特市锡林北路115号 地址:
邮编:010050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工行铁路支行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帐号:0602XXXXXXXXXXX1银行帐号: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0471-XXXXX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
签字:
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二手机动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机动车保险合同案件及有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均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决定着当事人对车辆风险的承担或利益的得失。而对机动车买卖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在理论与实践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车辆所有权方为转移。第二种意见认为:车辆交付时起,所有权转移。意见的分歧造成各地的判决结果迥异。
我们赞同第二种意见。
一、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登记的性质为“准予上道行驶登记”。
XX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亦规定了已经注册的登记的机动车,发生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当事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的证明、凭证。以此规定表明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是不以注册登记为条件的,恰恰相反机动车准予上道行驶登记需提交所有权转移证明、凭证——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在先,上道行驶登记在后。
事实上XX年6月,《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就确认“根据现行机动车机动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与机动车上道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现行的车辆登记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二、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以“交付为原则,以约定为例外”。
机动车在民法上是动产的一种。目前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对汽车的买卖中所有权何时转移没有特殊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规定: “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条规定,表明财产(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法律没有特殊规定或者当事人也没有特别约定,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依合同法,所谓买卖合同就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规定,完全与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同。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目前的法律涉及动产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有两项:一是海商法,二是民用航空法。海商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民用航空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对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做出了更为明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