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我国的劳动合同基本常识
主体的特定性
(1)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经济组织)。当事人不是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身份订立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
(2)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目的是特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是为了确定劳动关系。当事人不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不是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是指各类用人单位的行政方面,不能是党团组织或工会组织,也不能是具体的职能部门。
内容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的目的是确定劳动关系,而劳动关系是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所以,劳动合同要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为了调整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内容有法律规定,一方面规定了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形式;另一方面规定了这些法定必备条款的标准,不允许当事人(尤其是用人单位)任意创设劳动合同内容标准。从这一意义上说,劳动合同至少就其内容而言,不是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的,劳动合同不完全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
除了上述的物征之外,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还具有合同一般特征: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在订立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以及执行劳动合同、解决劳动合同争议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然,劳动合同的订立并生效,意味着劳动关系的成立,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条款及劳动法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有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但是,劳动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隶属服从关系并不能否定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当事人受合同约束
劳动合同订立并生效后,对在劳动合同中以当事人名义签字(盖章)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具有约束力,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另外,从合同性质上看,劳动合同是双务、有偿、要式的'合同。
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
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都负有义务,劳动者的基本义务是劳动,用人单位的基本义务是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是有偿合同
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在现阶段,劳动仍是劳动者谋生的手段,劳动法上由劳动合同规范的劳动应该是有偿的,这与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并不矛盾。
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
合同不一定都要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且具备法律规定的条款。所以,我国的劳动合同是要式合同。
订立劳动合同的要求
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也就是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我国《劳动法》第十六至三十二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及经济补偿,也就是对劳动关系建立、变更、解除及其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明确劳动过程中权利义务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但是,我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就是说,我国的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其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而写成文字的协议,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盖章)才是劳动合同的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