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一、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现有设备设施情况,为确保双方利益,经甲、乙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
二、租赁场地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中山路号的房屋约,租给乙方经营使用。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改变使用用途。
三、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2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本合同鉴定后五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给乙方使用。
四、租赁费及结算方式
1、租金:承租房屋自年币 元整(小写: 元)。
2、结算方式:乙方按季度缴纳租金,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向甲方缴纳租金: 元整(小写: 元)以转贴或现金方式结算,不开正式发票开收据。
3、为了房屋的正常管理的维护,乙方向甲方须缴纳保证金(小写: 元)此款在合同期满时顶房租。
4、乙方在合同期内,每季度的前十天缴纳下季度租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如果拖欠房租,10日后押金贰仟元作废,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房屋的整体管理,保证乙方的.水、电、暖的供应。
(2)本房屋消防设施已通过市局验收,符合有关消防的要求,如乙方对消防设施进行二次装修,费用自理,并由乙方向相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如因乙方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事故,责任由乙方自负。
(3)乙方对所租房间进行重新装修、改造时,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费用乙方自理:装修改造形成的固有资产,乙方不在租用或租期结束后无偿归甲方所有。
(4)乙方不得从事非法经营及其他违法活动。若发现乙方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甲方将通知有关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5)乙方的招牌及标志的设施由石家庄统一管理,应符合石家庄的整体布局和格调。招牌及标志的审批、制作及安装由乙方负责,费用乙方自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破坏房屋公共配套设备和整体外观。
(6)乙方不得在所租区域内存放大量现金、金银珠宝、不得在所租区域内贮存、储运任何禁品、易燃品、爆炸物品等,不得在公用区域规程杂物。由此引发的实效、人身伤害等案件,责任乙方自负。
(7)乙方负责所租区域的水、电、暖气费、水、电、暖气费按国家规定标准交付,水、电费按月甲方交纳,暖气费于每年开暖气之前一次性向甲方交清本取暖期(四个月)的费用。水、电、暖气费如遇国家调整规定可随时接新调整的标准执行。
(8)如乙方不再租用,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房屋转租第三人(合租合作除外)
(9)如遇房屋价格上调,乙方租金随之浮动上调。
六、合同终止与违约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如果乙方拖欠甲方任何一项费用(1房租;2管理费;3水电暖费;4其他费用)超过十天,甲方有权自行终止合同。
七、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时遇地震、台风、洪水、战争及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灾难双方可商定解除合同或免除部分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在规定租赁期满前30日内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如果租赁期满后,在乙方仍使用该房屋或场地,新的租赁合同双方未签的情况下,乙方必须按本合同中规定的费用标准向甲方继续缴纳所有的费用。
2、本合同不因双方人事变动而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或经甲、乙双方协商,做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时间: 签字时间: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