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原《经济合同法》及有关条例中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统一具体的计算标准,最高院法函[1994]10号首次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后又以法复[1996]7号、法释[1999]8号批复,两次调整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并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合同法》施行后,最高院法释[20xx]34号批复规定,将法释[1999]8号批复中规定的计算标准删除。上述批复,源于原法律条例中有关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先前法律已作了修改,旧的解释就不能藉以为据,批复所依据的原法律、条例现已废止,批复的法律基础丧失,如仍按批复精神,在没有约定违约金时,参照人民银行的逾期付款利率,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将与现行法律相冲突。
第三、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适用问题。
第四、逾期付款从应当支付价款时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01523c13f78a6529647d53c4pn=2&x=0&y=1268&ra
篇四:论买卖合同中违约对风险承担的影响
风险承担问题在买卖合同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是在合同审核、风险评估中最重要的关注点之一。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需要按照法律对于风险承担的规定来平衡合同双方的损失和利益。当双方当事人涉及违约行为时,风险负担的原则就比较复杂,需要将违约责任纳入到风险负担的考量范围中。违约责任与风险负担是虽然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律制度,但二者之间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二者互不影响,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就是履约过程中损害发生后可以同时存在。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不同违约形态下的风险负担原则:
一、预期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对于债权人方来讲,预期违约的法律效果有两种,一是债权人接受预期违约,不再为履行合同做准备也不会发生任何成本,解除合同并请求债务人赔偿,因为只有在债权人接受的情况下才构成预期违约;二是不接受预期违约,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之后立即采取措施,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此时表明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意思表示,预期违约成立。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3)规定,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双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则会对风险的负担产生根本影响,如果出卖人已经把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特定化,买受人在货物交付之前预期违约或者以其他方式违约,出卖人可以就自己保险不覆盖的部分在合理的商业期限内向买受人提出索赔。也就是说,虽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在货物交付前损毁的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但如果买受人发生预期违约,此时的货物损毁的风险转为买受人承担。
如果债权人选择了第二种情况拒绝了债务人预期违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标的物的风险应该如何分担呢?债权人的拒绝可以认为是合同继续有效,债权人可以等到合同履行期到来之时再要求债务人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当债权人拒绝债务人的预期违约意思表示时,预期违约不成立,那么风险负担的原则仍然按照交付主义原则分配。
二、实际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实际违约相对预期违约而言,是指合同履行期到之后,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实际违约可分为几种形态,如根本违约、不履行、履行瑕疵和延迟履行。
1.根本违约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风险的负担方式应当随债权人的救济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第70条规定了出卖人根本违约时的风险负担规则:“如果出卖人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受人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也就是说,只有在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才可以采取如“宣告合同无效”的补救措施,此时风险的承担又转移给了出卖人。比如甲乙双方签订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受人在收到货物验收后,发现货物是完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次品,此时虽然货物已经在买受人照管之下,但买受人可以以出卖人根本违约为由拒绝接受货物宣告合同无效。此时如果货物发生损毁灭失,则风险应由出卖人承担。另一种情况是出卖人根本违约时,买受人没有选择解除合同,而是承认合同继续有效并要求损害赔偿,修理货物等补救措施。此时货物正常交付,那么按照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货物在交付之后的风险应该有买受人来承担,即便是出卖人已经根本违约,买受人所要求的赔偿损失也不应该包括风险发生所导致的货物损失部分。换句话说,买受人要求对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进行赔偿或者重新交付替代货物,那么在买受人照管下的不符合要求的货物是否因为风险灭失与合同的根本目的没有关系,风险则理应由买受人承担,否则,出卖人既要承担重新交付货物的义务又要承担已经交付了的货物的风险,对于出卖人来讲有失公平。
2.不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如果出卖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交付合同标的物,表明出卖人不愿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实际上已经侵害了买受人的应得利益。因此,合同签订的目的落空,出卖人构成根本违约。出卖人拒绝交付的标的物自始至终都在出卖人的照管之下,与买受人无关,因此在此期间发生的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
如果买受人拒绝受领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的原则取决于买受人是否有正当的理由。假设买受人在验收货物时,发现货物质量与合同描述不符,因而拒绝受领,则在这种情况下拒绝受领是因为出卖人的根本违约,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反之,假设买受人由于自身管理原因项目执行期推迟而拒绝受领,那么买受人构成违约,在此期间发生的风险应当由买受人承担。
3.瑕疵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有质量瑕疵,只有在其违反了合同实质性目的时,且买受人形式了拒收权的情况下,风险才由出卖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148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出卖人瑕疵履行数量不符的情况可分为多于约定数量或少于约定数量。《英国货物买卖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规定了部分履行的情况,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少于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买受人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接受货物,但必须支付相应的货款。如果出卖人交付了多于约定数量的货物,买受人可以接受合同约定数量的货物拒绝多余的货物,或者拒绝接受全部货物。当然买受人也可以接受全部的货物并承担多余部分的价款,同时,在全部货物交付后多余部分货物的风险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但是,如果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余部分货物,在发出正式通知后,如果此部分货物发生意外灭失,风险则应该转由出卖人承担。步步高论文发表网,本站刊载大量经济论文范文格式,管理职称论文。供广大论文答辩需要者、经济评职称需要者参考。
4.延迟履行情况下的风险负担
(1)因债权人延迟受领造成的不及时交付。在买卖合同中,债权人的受领延迟指的是买受人针对出卖人的交付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一种违约形态,它与第一种情况的过错或者疏于配合不同。《德国民法典》第293-304条规定,在债权人因不受领货物而负延迟责任时,风险负担转移给债权人。《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510条也规定,违约情事包括延迟受领,所以在买受人延迟受领的风险,原则上也应该由买受人承担。可见在买受人受领延迟的情况下,出卖人已经完成其主要义务,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减轻出卖人的责任,出卖人对于自己的轻微责任或者对于风险造成的`标的物损失不应承担责任,那么虽然货物没有实质意义上的交付,但此时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2)因出债务人延迟交付的情况。各国法律对这一情况的规定都比较一致,《德国民法典》第286条、287条规定, 债务人应对交付延迟所产生的损害负担赔偿责任,如果延迟后交付对债权人无利益,则债权人可以拒绝受领标的物并对不履行要求损害赔偿。债务人应对延迟期间的任何过失负责,包括延迟期间因发生意外而造成的给付不能,债务人也应当负担责任。
《智利民法典》中关于标的物的灭失一章中的第1672条规定:“如特定物因债务人的过失或在债务人延迟期间灭失,债务人的义务依然存在,但债的标的发生变更;债务人负担给付该物的价金并向债权人赔偿损害的义务。然而,如债务人延迟,而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因如它处于债权人权力之下仍不免灭失的意外事件灭失,则债务人仅应赔偿延迟造成的损害。但如果在意外事件之情形,如该物处于债权人的控制下即不会发生同样的灭失,债务人应负担给付物的价金和赔偿延迟损害的义务。” 也就是说,出卖人如果延迟交付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即构成根本违约,此时出卖人应承担延迟期间标的物的风险造成的损失。
总结来说,在双方当事人的众多违约形态中,我们无法明确用法律规定哪种情况下风险就一定由哪一方承担,也不会存在某种法规适用于所有的情况,但法律应当根据当事人违约所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及损害程度来判断风险负担的原则。如果当事人的轻微过失不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则仅需要负担赔偿责任,风险的负担仍然应当按照一般情况下处理;但如果违约造成了合同目的落空或者对方当事人无合同利益,则应当同时承担风险损失和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恶意违约,还应承担合同相关的间接损失。因此,不论是那种违约形态,只要构成根本违约,就会对风险负担原则造成影响。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用现有的法律法规来弥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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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李新天.《违约形态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6]马特,李昊.《英美合同法导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甲方(卖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买方):
住址: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经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甲方所有的xxxxx(二手工程机械)转让给乙方一事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xxxxx(二手工程机械)概况
品牌:型号:
机号:
二、转让价格:RMB 元。
三、甲方承诺对上述转让的xxxxx(二手工程机械)享有合法的完全的所有权,乙方基于该承诺购买上述xxxxx(二手工程机械)。如因第三人向乙方主张xxxxx(二手工程机械)的所有权或他物权导致乙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xxxxx(二手工程机械)现状已由双方确认。因该xxxxx(二手工程机械)系二手旧机,甲方对于xxxxx的运行状况及工作状况均向乙方作了充分的说明,乙方对于该xxxxx的现状以及日后运行可能出现的问题均已了解。
五、乙方应在年 月 日前一次性或分期(明细)将货款付至如下账户:
付款迟延的,乙方按欠款额的日千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天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六、xxxxx(二手工程机械)由甲方于年月日,在交付给乙方,乙方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进行验收,乙方对于xxxxx(二手工程机械)的运行状况及设备数量、质量有任何不符合双方在本合同中的说明及约定的,应当场以书面形式交由甲方确认并由双方协商解决,交付后即视为验收合格。
甲方应在交付xxxxx时将产品合格证原件及购机票据原件交付给乙方,未有前述合法证明文件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xxxxx(二手工程机械)的交付并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的,甲方应将已支付的货款全额退还乙方。
七、xxxxx(二手工程机械)交付后,因该xxxxx(二手工程机械)的运输、运行所产生的任何责任均由乙方承担,包括xxxxx(二手工程机械)本身的故障、质量问题产生的损失以及对第三人的侵权所产生的损失。如甲方在xxxxx(二手工程机械)交付后承担了上述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八、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甲方(出卖人): 乙方(买受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平舆县小清河南侧县医院北侧清河小区储藏室买卖事宜,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自愿将其储藏室出售给乙方,该储藏室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清河小区南楼院内大门口第一间,建筑面积为5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储藏室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储藏室没有设定担保、没有权属纠纷,保证该储藏室不受其他任何产权追索。.
(三)如有可能办理产权及相关手续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乙方买受人承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该储藏室产权及使用权。
第二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储藏室出售价格总金额为壹万伍仟陆佰元整(15600.00)。签订本协议即一次性全额付清购买储藏室款。
第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其中甲方留执壹份,乙方留执壹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四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本合同约定的产品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供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所购商品信息
二、交(提)货时间及地点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天内将所购产品运至________________,并在产品到达前_____天通知甲方。
三、产品包装
所有产品应当采取生产厂商的原包装,并辅以足以保护产品在运输过程中不受任何形式损坏的合适包装。
四、运输方式及相关费用负担
本合同项下的产品采用汽车(或/和)火车运输及其他能够确保产品
安全并按时到货的方式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运输费、保险费、检验检疫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产品交付甲方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五、产品验收及验收标准
产品到货后_____内,由甲乙双方组织人员按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标准进行共同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报告。
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因甲方原因超过________日无法进行验收的,视同产品验收合格。
六、货物的保修及维修
(一)所购产品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后(含视同产品验收合格的情形),开始计算保修期。
(二)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保修期为________年。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保修电话后应当在_____(小时/天)内提供维修或更换的保修服务,并保证保修服务在_____(小时/天)内完成。如保修中需寄送相关产品的,所有的邮寄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完全履行保修责任的,甲方有权委托第三方维修,由此支出的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三)保修期满后,乙方应当继续向甲方提供产品维修服务,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格收取。
七、货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产品验收合格(含视同验收合格的情形)后_________天内,由甲方的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办理设备的付款事宜,向乙方转账支付全部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乙方账
户: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违约责任
(一)如果乙方所交付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要求乙方在指定时间内更换产品或不再购买该部分不合格产品,且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合同款_____%的违约金。
(二)乙方在保修期内不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的,每次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_____元违约金。
(三)甲方延期向乙方付款的,每延期一天需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_____%作为违约金,但其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_____%.
九、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凡因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或异议,双方应本着诚挚合作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事项
十一、合同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份,甲方_____份,乙方_____份。
甲方:乙方: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定日期: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