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设备科
承租方:(乙方)
根据相关法律有关规定,本着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为了保护双方的利益,特定下列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钢管、扣件、丝杠等租赁物品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权,在使用期间不得转借、转租或将租赁物品变卖、 抵押 ,如有上述行为,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 ,限期如数收回租赁物和租金外,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期违约物品价值的3倍的 违约金 。
第二条 计费标准:租赁费自乙方提货日开始计费,到送回位止。使用不足60天按60天计费。甲乙双方进出库物品,以双方经办人签字确认的单据为准。
第三条 租赁物品由乙方自提、送回,运费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 租赁物品损坏、清理不洁、有杂物,双方一律不发或不收,扣件出现裂缝、缺柱、少帽、拧不动的,丝杠扣件螺丝未抹油的不发或不收,乙方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维修保养,送回与提货原样。
第五条 租赁物品如有损坏或丢失,按市场价格赔偿,赔偿款付清时停止收取租赁费,赔偿款未付清继续收取租赁费。
第六条 租赁费:架管每米每天0.015元,扣件每套每天0.01元,丝杠每支每天0.05元。 第七条、 押金:架管押金每米 元,扣件每套 元,丝杠每支 元。
第七条 租赁数量:甲乙双方不签订租赁数量,甲方不承担乙方因租赁工具的提货时间和租赁数量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 租赁费每月一结,次月一日为上月结算日,一周内付清,否则向甲方每次赔偿违约金10000元人民币。货物交回,租赁费结清后本合同失效。
第九条 乙方经理负责人、材料员 身份证 复印件担保。
第十条 双方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项目经理(负责人)
甲方负责人: 材料员(负责人)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