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买卖合同

李盛

树木买卖合同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买卖树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树木的品种、价格及数量

  1 ;桂花树(八月桂):树木规格直径约 12 公分左右,不限树冠的大小和树高。

  (详细规格由甲方绿林师指标为准)

  2 ;数量: 1500 棵。

  3 ;单价及合计:每棵价格人民币 3000 元,(含运费及出口费)共计人民币肆佰伍拾万 圆整。 (¥: 4500000 元)

  二:树木的要求

  1 ;乙方对树杆进行草绳保护处理,所挖的树木土球不小于 70 公分,并进行草绳缠绕保护。

  2 ;乙方无需对树冠进行修剪。

  3 ;树主杆较直,不允许有弯度。

  三:交货

  1 ;乙方需将所有树木在 年 月 日前运至甲方指定地点;与运输相关的所有工作、手续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负责在保障树木的完整性和符合树木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将树木装上运输工具,并承担相关的费用,甲方负责在交货地点卸货的工作和相关费用。

  四:验收

  货到验收地点双方共同验收,双方应按品种、数量、树木的其他要求的约定进行验收。

  五:付款方式

  1 ;甲方在树木的.栽培现场对符合要求的树木进行标识后支付合同价款 30% 的预付款。甲方在乙方验收树木并上车后,由甲方跟车送货,甲方支付该批树木价款的 70% 。

  六:违约责任

  1 ;除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外,任何一方拒不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价款的 20% 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 ;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合同的,则应按每迟延一日支付合同价款万分之三的比例想对方支付违约金,迟延旅行超过 30 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任何一方履行合同不符合预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 ;违约方迟延履行超过定日期 15 日以上或有其他行为严重损害守约方利益导致守约放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赔偿损失和支付合同价款的 30% 违约金的义务。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有双方协商并订立补充协议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