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及地址:
承包方:
法定代表人:
电话及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施工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工程概况
第一条: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点:
3、 承包方式:
4、 承包范围:
5、 工程质量:达到验收合格标准。
6、 工程价款(可选择):
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含税费,据实结算(单价不变)。
包干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含税费。
第二章 工程期限
第二条:根据该工程的实际工作量,工程期限为 个日历天,自发包人发出施工通知书之日起计算。本工程开竣工日期如下: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条:在施工中,如遇下列情况,可顺延工期:
1、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停工。
2、因发包方有较大的变更,而延期施工。
3、由于国家政策变化或甲乙双方之外的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工程项目和内容不能继续履行。承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方要求将所属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现场。
4、经发包方同意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顺延工期应由甲乙双方及时协商,签字生效。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五条:发包方责任
1、开工前具备路通、水通、电通的施工条件。
2、向承包方提供建筑物结构及管线资料等资料。
3、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
4、及时参加验收
第六条:承包方责任
1、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管理,遵守发包方管理规定,承包人施工中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质量标准、安全操作规程、防火规定,安全、保质、按期完成本合同。
2、遵守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施工现场进出口交通、环境卫生、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
3、施工现场按发包方指定的位置堆放材料、搭设临时设施,不乱搭、乱放,做到文明施工。
4、为其施工人员购买保险,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安全防护,确保安全施工。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造成承包人自身、发包人及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其他损失。
5、承包人承担施工所需水电费。
6、采取积极措施做好施工现场的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树木等保护工作,如有损坏,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7、承包人负责办理施工的各项审批手续。
8、承包人负责工程成品及设备的保护,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消防和垃圾清运等工作
9、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及业主方及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改动原建筑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第四章 工程质量
第七条:承包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组织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检查,并为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该工程质量要求达到现行国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2、施工中如发现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承包方应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原因和理由,由发包方提出修改或变更意见,经甲乙双方签定变更文件后施工。
第五章 材料供应
第八条:该建筑所需的材料由承包方负责采购(供货单位及价格须经发包方书面确认),承包方购回的材料,必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材料检测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方可使用,违反者责任由承包方全部负责。
第九条:承包方采购材料,经发包方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应无条件退回进场材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方负责,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结算
第十条:工程结算条款
第七章 工程款支付
第十一条:
1、本合同签订之日 内,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总价的. %( 元)作为预付款。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总造价的 %( 元)
3、余款10%即( 元),作为质保金,待 年后30天内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给承包方,承包人不完全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所需费用自承包人质保金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承包人另行支付。
4、承包人于每次收款前5日向发包人提交正规合法的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应付款项,直至提交发票之日,且承包方不到据此延迟履行本合同义务。
5、乙方帐号资料:开户名: ,开户行: ,帐号: 。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在竣工验收5天前,向发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并在5天内不提修改意见,亦不批准验收报告,工期顺延。
第十四条:竣工验收报告批准日期为竣工日期。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发包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二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方有违约行为的除外。
第十六条:承包人逾期超过5天的,发包人有权将剩余工程另行发包,所需费用自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不足以扣除的,由承包人另行承担。此外,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总价的20%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因承包人工程质量引起的安全责任及其他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并应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十八条: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应返工,返工后经再次验收不合格,发包方将按合同总价的20%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第十章 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九条: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安全施工,承包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安全防护措施,并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非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责任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方,同时按政府有关要求规定妥善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本工程承包方不得转包,若发现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责令承包方立即退场,并赔偿发包方的一切损失。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附件: 报价表(或预算表)、工程内容清单
发包方:(盖章) 承包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