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参保企业极其职工按上年度本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其中零工资人员及本人实领工资低于上年全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人员,按社平工资核定作为缴费基数,经市社保公司审核后,按照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比例计算出社会保险费,由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1)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自筹自支事业单位等2006年按照缴费基数的31%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3%缴费,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费;按照缴费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费,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1%缴费。
(2)民营企业2006年按照缴费基数的29%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1%缴费,个人按照8%的比例缴费;按照缴费基数的3%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单位按照缴费基数的2%缴费,个人按照缴费基数的1%缴费。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到社保公司申报大厅个体缴费窗口进行续保、缴费。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
(三)按照省劳动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5]110号)的规定:“1995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国有企业职工,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后,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本着自愿原则,凭《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灵活就业人员证明》,可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或80%为基数缴费。缴费基数一经选定,在同一年度内不能变更。”
(四)灵活就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等参保人员,到达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允许继续缴费达到15年,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五)对灵活就业人员发放就业补贴专项用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享受就业补贴的条件是: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灵活就业证明》并签订《灵活就业协议》的并轨人员。享受就业补贴的标准:2006年“4050”人员的就业补贴金额,按照本人当年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30%发给;其他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补贴金额,按本人当年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15%发给。就业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具备申领条件人员凭社保公司开出的缴费凭证到就业局办理领取就业补贴手续并领取补贴款。
(六)无论参保单位或个人,欠缴以前年度的社会保险费,除补缴本息外,还要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个人缴费标准12个档次
《意见》规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继续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标准统一归并调整为每年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省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的城乡居民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集体补助方面,在原有政策基础上增加了公益慈善组织的资助,以利于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提高参保人员的待遇水平。政府补贴方面,《意见》强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并明确规定对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进一步强化了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
国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无论在哪缴费,也无论是否间断性缴费,个人账户都累计记录参保人权益。个人缴费、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由中央确定最低标准,并将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地方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以鼓励长缴多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