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XXX,法定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XXX,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已生效的x兰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
(1)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利息损失及诉讼费334806元;
(2)被申请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本案的执行费用262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拖欠工程款案件,业经贵院审结并产生了xx兰法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申请人xx于判决生效后10内给付申请人xxx工程款563553元;给付利息损失6608元,案件受理费10645元,三项合计580806元。判决于20xx年10月25日送达双方当事人,同年11月10日生效。在判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不自觉履行义务,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截止20xx年11月共执行回来24.6万元,因被申请人无能力支付,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待被申请人有支付能力时恢复执行。近日,被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申请执行xx工厂履行给付900余万元义务案件,且近期xxx工厂给付xxx390万元。这样被申请人就有履行能力了。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4条、第232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5月15日
申请执行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XXX,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恢复强制执行贵院(20XX)XX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XXX与被执行人XX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依法审理终结,作出(20XX)XXXX民初XXX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贵院申请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X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贵院终结了本案的执行。
现被执行人及第三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责任,故申请执行人向贵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申请人:xx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xx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xx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xx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xx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为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
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X,男,19XX年6月17日生,住XXX区XXX路87号,电话: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XXX,男,19XX年4月8日生,住XXX区XXX路XXX小区XX号楼XX楼X户。
请求事项:
依法恢复强制执行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XX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经XXX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XX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2000年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但因被执行人当时无力还款,贵院于20XX年5月中止执行。现被执行人经济条件较好,有房、有车,已具备偿还能力。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恳请批准。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2月22日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址:xxx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x号,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被申请人:xxx,女,xx岁,汉族,个体业主,住xxx县xxx小区7号楼5单元502室。
请求事项:
1、请求强制被申请人支付水泥款及违约金xxx元及逾期利息。
2、由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xx元和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xx、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xx年x月xx日作出(xx)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xx年申请xx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因种种原因,该案被中止执行。为此,特申请贵院予以恢复强制执行。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人:xxx,男,19XX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四川省XXX县XXX乡XXX村村民,暂住西宁市,电话:xxxxxxxxxx。
被申请执行人:青海xxxx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XXXXXXXXXX4号,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事项:
恢复(20XX)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应付款项为102405.00元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从20XX年9月21日开始计算)。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0月1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了内部承包协议书,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如约履行了合同,但被申请人欠109551元一直未付,此款本系10余人农民工工资。无奈申请人于20XX年8月7日诉至贵院,贵院主持调解,于20XX年9月21日作出(20XX)北民二初字第122号民事调解书。该判决书生效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能主动履行。后贵院无奈作出了终止执行的裁定。至此使我负债累累。10余人农民工兄弟工资至今未付清。今据网上查询得知。宏胜公司这几年一直正常运行,对外承揽工程中标金额达几千万,法定利润应足以履行判决书之款项。故有如上所请,望人民法院能尽快依法强制执行为盼。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