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住址:
(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联系电话、地址)
被申请人:单位全称(工商注册登记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地址: 邮编:
请求事项:(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要具体明确)
1、
2、
3、
事实与理由:应简要说明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方式以及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双方争议的时间、地点、原因和经过等,争议的具体内容和争议的焦点;提出请求事项的主要法律依据。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等)。
**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x年x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3xx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电话:xxxxxx。
被申请人:xxxxxx,住址: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组织机构代码:xxxxxx。电话:xx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10、11、12月,年1、2、3月的双倍工资30702.28元。
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11371.5元。月平均工资5850.13元,日工资为5850.13/21.75=268.97元。
20xx年11月加班6天,268.97*1.5*6=2420.73元。
年1月加班6.5天,268.97*1.5*6.5=2622.46元。
年2月加班6.5天,其中5.5天为春节假日,按三倍计算,为268.97*3*5.5=4438.01。1天为普通休息日,268.97*1.5*1=403.46,计4841.47元。
20xx年12月,年3月按加班6天计算,268.97*1.5*6*2=4841.46元。
加班费总计为14726.12元。
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850.13元。以上总计:51278.53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20xx年10月16日起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后迫于单位领导的压力,申请人被迫于年3月底从被申请人处离职。
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且拖欠申请人的加班费,每月只休1-2天,过春节只休了1.5天。从没支付过加班费。因此应当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5.5个月,应当计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5850.13元。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申请人:
年xx月xx日
案由: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XXX,男,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
工作单位:XXX省XXXX公司。用工性质:聘任制。
住址:XX省XX县XXX镇。
被申请人:XX省XXXX公司
地址:XX省XXX县
劳动仲裁请求事项:
1、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105000元。具体如下:1、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00元×18月;2、一次性就业补助金3000元×9月;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元×8月。
事实与理由:
略
此致
和顺县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吉军军
20xx年X月25日
申请人:
性别:女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身份证地址:广西
现常住有效通讯地址:广州
被申请人全称:广州XX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单位性质:私营
邮政编码:510000联系电话:136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南晖路二楼
现办公地址:广州海珠区工业大道中313号东方红创意园
仲裁申请:
1、要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X月1X日止存在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依法签署劳动合同最多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2XXX0元;
3、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补足因旷工扣款造成的20xx年10月工资不足额部分的24XX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申请人离职的待通知金4XX0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1XXX0元;
6、裁决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重新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双倍工资、20xx年1X月未足额工资、待通知金、经济补偿金,合计:45X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工作,任文案策划一职,主要负责公司客户的文案的编辑、撰写和项目的策划、统筹工作。申请人20xx年1月至3月的试用工资为20xx元、20xx年4月至20xx年2月的工资标准为2800元、20xx年3月至20xx年12月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20xx年1月至8月的工资标准为4200元、20xx年9月至11月工资标准为4700元。
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单位后,尽心尽职工作,被申请人在申请人试用期间签署一份的试用期合同,期满后,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申请人自入职以来,20xx年1月至20xx年7月被申请人单位未为申请人购买社保。20xx月8月至20xx年10月被申请人也均未依法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保。
20xx年10月17日下午至10月22日,申请人需请假3.5天北上参加婚礼。申请人已于10月13日提前递交请假条,被申请人表示假期长,需考虑。10月16日,申请人再次递交假条,被申请人只口头批复1.5天假期,同时临时表示申请人10月17号需出差深圳,建议申请人机票改签。申请人表示与朋友同行,特价机票无法退改,且申请人已将假期期间的项目工作妥善安排给相应人员,相关人员均已知晓。现,被申请人驳回请假需求,申请人无奈旷工3.5天。
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未经事先请假擅自脱岗者,以30分钟为计算单位(未满30分钟视同一次计算),每次扣100元;达31分钟者视为旷工”进行旷工罚款,申请人连续旷工3.5天,累计罚款5300元,最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1550元发放;被申请人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次将按照劳动合同管理中的第6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及在没有出示有效证据的情况下以“在公共平台发布事件的片面信息,以及辱骂和诽谤公司,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当即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不实的解雇通知不能算有效的离职证明,且该份解雇通知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再求职。现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出具离职证明,注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信息。在被申请人没有依法支付申请人代通知金、经济赔偿金、合法结算工资及未依法缴纳社保等情况下,申请人一直工作到20xx年11月17日。
申请人已事先请假并妥当安排假期工作,被申请人均不批复假期,迫使申请人旷工赴约。事后被申请人以公司制度为由对申请人做出旷工罚款,并以“一年内累计旷工3次”为由在11月17日当即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而申请人连续旷工3.5天也并未符合被申请人单位制度中的“一年累计旷工3次”条件。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38条、第40条、第46条、第47条、第72条、第82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第20条、第24条)《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第61条)《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3条、第1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如今,被申请人不愿支付经济赔偿金、双倍工资、足额工资等及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无奈之下,申请人唯有诉至仲裁委,请仲裁委查清事实,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计算公式:
仲裁请求2的计算公式:
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最多11个月的双倍月工资差额:
20xx年2月、3月的月工资为20xx元;
20xx年4月至12月期间的月工资为2800元;
合计20xx×2个月+2800×9个月=256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
仲裁请求3的计算公式:
20xx年10月工资差额:4700(10月份工资标准)-71.79(请假期间无工资)-723(旷工期间无工资)-1478.21(已发)=2427元;
【10月份工资标准为4700元,计工资天数为22.75天,现10月实发1478.21元(扣除社保前),10月扣除请假相应工资为71.79元,旷工3.5天应扣除相应工资为4700-22.75×3.5等于723元。】
(依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51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第三条)
仲裁请求4的计算公式:
待通知金:按申请人10月份的工资标准47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和第40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0条)
仲裁请求5的计算公式:
经济赔偿金:
20xx年1月起至20xx年11月止,申请人工作年限为3年;
20xx年12月的工资标准为3500元,
20xx年1月至8月的月工资标准为4200元,
20xx年9月、10月、11月的月工资标准为4700元,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故经济赔偿金为(3500+4200×8个月+4700×3个月)÷12个月×3个工作年限=12800元。
此致
广州市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请求事项:
1、 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 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包括400元手机补贴在内工资9365.58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2341.40元;
3、 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8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6099.32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1524.83元;
4、 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双倍工资标准另外支付20xx年8月17日-8月20日计4个工作日的工资2758.64元;
5、 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4983元及50%额外经济赔偿金2491.5元;
6、 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资标准为其缴纳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8月2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
以上共计人民币29564.2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女士于20xx年7月17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任国际贸易部经理职位。双方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月工资15,000元,手机通讯补贴为500元/月。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20xx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公司要求办理了交接公司文件、电子文档等相关手续离开公司。截至今日,被申请人除支付申请人20xx年7月28日至20xx年8月5日工资4,500元、100元手机通讯补贴[d3] 外,尚未支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的工资报酬及手机补贴,并且公司一直未依法与【】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未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请求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人已经按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申请人于20xx年7月17日到岗开始工作,月工资为15,000元,按照被申请人公司规定每月5日支付上月工资,20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20xx年7月28日至8月5日的工资4500元,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一直拖欠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0元,每月21.75个工作日为标准,申请人日工资为689.66元,20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20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共计13个工作日工资合计8965.58元,另外,根据双方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每月支付申请人手机通讯补贴500元,但截止今日,被申请人仍然拖欠申请人手机费通讯补贴400元。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包括通讯补贴在内总额为9365.58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2241.40元。
3、累计平时加班为36.5小时,休息日加班为一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申请人为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月21.75个工作日,月工资15,000元,则申请人的小时工资为86.21元,所以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费为6099.32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1524.83元。
4、申请人20xx年7月17日到岗,被申请人应该在20xx年8月16日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截止20xx年8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被申请人也没有向申请人提出及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双倍工资标准另外支付20xx年8月17日至8月20日(计4个工作日)工资2758.64元。
5、根据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所以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按北京市平均工资三倍计算的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4983元及50%额外经济赔偿金2491.5元。
6、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任何单位不得少缴、不缴、拒缴。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资标准为其缴纳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8月2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XXXXXX元(按月平均工资XXXX元计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1994年入XXXX有限公司,XXX年3月调入XXX有限公司并一直工作至今,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自 20xx年起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XXX一职,月平均工资XXXX元,并约定被申请人保证申请人的休息权利,若被申请人因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申请人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一小时,若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并约定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但事实上被申请人处经常加班,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自XXX年10月起公司经常加班到晚上十一点,有时甚至到晚上一点多(公司上下班有打卡记录,并有视频监控,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申请人XXX年XX月至XXX年XX月间的考勤记录及上下班监控录像),导致申请人出现头晕头疼的情况。自XXX年XX月份开始申请人头晕头疼现象严重加剧,无奈下申请人去XX市XX院检查,医生说头疼头晕现象是由于工作经常加班,劳累过度造成的,建议申请人休息几天。申请人XXX年XX月XX日向被申请人请批病假,被申请人以种种原因推脱,只批了申请人之前没休的存休假及20xx年的特休假,并未批病假。XXX年XX月XX日,申请人按时去公司上班,单位却以此为由,并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擅自把申请人的职务调为XXX。申请人于XXX年XX月至XXX年XX月以被申请人经常加班,并在未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单方面把申请人的职务调为XX员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不予批准,并告知申请人若解除劳动关系,理由需改为申请人个人前景发展等原因。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35条、38条第1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公证审理依法裁决。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申请人:x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五路17号(三新材料产业孵化器后三楼102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被申请人:王xx,女,汉族,1969年4月29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碧湖社区14栋3-102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
申请事项:
1、判决撤销硚劳仲裁字[20xx]第198号仲裁裁决书。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仲裁所依据的事实不清。
申请人于20xx年7月1日开始承接########清洁综合服务项目。承接该项目后,申请人即于当日和第三人###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将该项目中的劳务工作分包给第三人。被申请人就是由第三人聘请的劳务人员。##仲裁委员会在没有查清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劳动关系是错误的。
2、仲裁裁决的.法律适用错误。
被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日到第三人处应聘保洁员岗位,因故于20xx年3月4日与第三人解除劳务关系。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仲裁请求已明显超过了仲裁时效,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但是##仲裁
委员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认定被申请人的请求没有超期,并予以支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仲裁程序违法。
在仲裁开庭前,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书》,仲裁委表示同意追加,第三人也依法参加了庭审、辩论,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确认。但是在最后的裁决书中却不同意追加第三人,没有关于第三人裁决,也没有说明理由。仲裁委的这种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关于仲裁程序规定的。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审判过程中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8月9日
申请人______,女,19___年___月___日出生,住___省___市___区,电话:______。
被申诉人: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市_____路___幢___室。法定代表人:______,电话:______。
就原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如下请求:
请求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于二0___年___月___日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并受理后(案号:(20___)蜀劳仲案字第236号),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经过友好协商已自行和解。故申请人依据相关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此致
___市___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___年___月___日
请求事项:
1、 要求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d2]
2、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包括400元手机补贴在内工资9365.58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2341.40元;
3、 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xx年7月17日至xx年8月20日期间加班工资6099.32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1524.83元;
4、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超过一个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按双倍工资标准另外支付xx年8月17日-8月20日计4个工作日的工资2758.64元;
5、 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4983元及50%额外经济赔偿金2491.5元;
6、 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资标准为其缴纳xx年7月17日至xx年8月2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
以上共计人民币29564.27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女士于xx年7月17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任国际贸易部经理职位。双方口头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月工资15,000元,手机通讯补贴为500元/月。由于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支付加班费等,xx年8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根据公司要求办理了交接公司文件、电子文档等相关手续离开公司。截至今日,被申请人除支付申请人xx年7月28日至xx年8月5日工资4,500元、100元手机通讯补贴[d3]外,尚未支付其在公司工作期间(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的工资报酬及手机补贴,并且公司一直未依法与【】女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费、未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人提出请求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申请人已经按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所以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申请人于xx年7月17日到岗开始工作,月工资为15,000元,按照被申请人公司规定每月5日支付上月工资,xx年8月5日,被申请人支付了申请人xx年7月28日至8月5日的工资4500元,但截至今日,被申请人一直拖欠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按照双方约定月工资15,000元,每月21.75个工作日为标准,申请人日工资为689.66元,xx年7月18日、7月19日和xx年8月6日至8月20日共计13个工作日工资合计8965.58元,另外,根据双方的约定,被申请人应当每月支付申请人手机通讯补贴500元,但截止今日,被申请人仍然拖欠申请人手机费通讯补贴400元。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拖欠的工资包括通讯补贴在内总额为9365.58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2241.40元。
3、累计平时加班为36.5小时,休息日加班为一天。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申请人为每天8小时工作制,每月21.75个工作日,月工资15,000元,则申请人的小时工资为86.21元,所以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加班费为6099.32元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1524.83元。
4、申请人xx年7月17日到岗,被申请人应该在xx年8月16日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截止xx年8月2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被申请人也没有向申请人提出及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超过一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按双倍工资标准另外支付xx年8月17日至8月20日(计4个工作日)工资2758.64元。
5、根据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被申请人没有依法为申请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所以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按北京市平均工资三倍计算的半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4983元及50%额外经济赔偿金2491.5元。
6、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应该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任何单位不得少缴、不缴、拒缴。所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申请人工资标准为其缴纳xx年7月17日至xx年8月20日的各项社会保险。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 请 人:
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