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行政处罚复议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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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xx农机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xx区xx镇xx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宣某某
被申请人:xx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住所地:xx省某某市文化路1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申请人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现向xx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某工商处字【20XX】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因申请人生产销售的某某牌195—1115系列柴油机印刷品广告中使用了该机型“是目前配套最广泛,使用最多的机型”的广告用语,认为该用语具有排他性和独占性,贬低了其他经营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争取了交易机会。因此决定对被申请人处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以及3万元的罚款的处罚。申请人认为:
一、处罚机关无权处罚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因此,作为该行政处罚唯一事实依据的宣传手册,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应在宣传手册的印制地,因此,即使该系列柴油机在当地有售,某某市也只是违法行为的结果地,而不是违法行为发生地。而且申请人至今未向某某市销售过常拖牌195—1115系列柴油机,则不正当竞争的认定首先就缺少了竞争的主体要件,连销售行为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如何产生竞争对手被排斥的结果,申请人又从哪里争取到了何种交易机会?因此某某市对该处罚的管辖权都不具备的情况下,做出高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正当目的就令人怀疑。
二、处罚决定事实不清楚
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由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单缸柴油机分会审定的“关于东风农机样本有关用语的解释说明”,该种机型是主要配套农业机械的动力装置,而且涵括了目前主要的农业机械种类,因此,申请人提交的说明足以证明该用语并非完全没有根据,仅是在进行宣传时,对情况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做了一定的加工。这也符合广告的特点,并无不当。根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XX年)》的规定,“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申请人的宣传手册并不含有虚假成分,更没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而且一份印刷品广告并无排挤竞争对手的巨大功能,被申请人为了证明该用语的不正当竞争功能,在行政执法中引入了审判案件的司法解释,其援引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宣传广告能被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条件限定为“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因此,如果该宣传手册能达到排挤、贬低其他经营者的效力,就必须存在被比对的相关产品或类似产品,并造成被比对的相关产品或类似产品的经营者因比对或片面宣传而遭受损失,或者申请人在使用该广告后,经营业绩能够迅速增长,并占领一定的市场分额,但被申请人自始至终都没有采集到相关的证据,也没有对事实加以准确认定,就匆忙地做出了行政处罚。
三、处罚决定证据不充分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宣传用语贬低了其他经营者,排挤了竞争对手,争取了交易机会。所有的认定依据仅是一份宣传手册,既无受侵害的竞争对手经营受损的事实,也无申请人因该宣传用语而独占当地市场的证据。行政处罚需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公正性要求执法者不仅要有处罚权,还要依法行使处罚权,依法行使处罚权的要件之一就是行政处罚是建立在真实、有效、充足的证据基础上的。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被申请人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是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来决定处罚种类与处罚幅度,而是将自由裁量权加以自由发挥,使行政权脱离了公正、合法的范畴。
四、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被立案查处的广告用语记载于被申请人印制的宣传手册中,属于印刷品广告范畴,印刷品广告是受广告法调整的一种广告形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停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的.第三条明确规定,“自20XX年11月1日起,对未按本通知要求,违反*、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发布含有上述内容广告的,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而《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对违反规定将承担的法律责任表述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被申请人却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对法律关系生搬硬套,先将一个广告用语扩大为不正当竞争,再按照不正当竞争对申请人进行高额罚款。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并未按法律规定执法,却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随意选择自己认为应加以适用的法律,执法者的角色产生了错位,当执法者可以按己所需,随意适用法律时,其行政行为就只能是行政乱作为,也必然会降低行政机关执法的公信力。
五、处罚决定也违反了行政合理性要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罚过相当,而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申请人虽然制作了该宣传手册,但无证据显示有危害后果产生,也无证据显示申请人有违法所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申请人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行政合法性的要求,也达不到行政合理性的要求。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是典型的沿着由“罪名到证据”的路径寻找行政行为合法依据的做法,是权力滥用的又一明证。
综上,恳请撤销某工商处字【20XX】第9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此致
xx省某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