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锦集五篇

莉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1

  反诉人(本诉被申请人):成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

  被反诉人(本诉申请人):****

  一、反诉请求

  请求裁决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 元。

  二、事实与理由

  被反诉人与反诉人劳动争议一案贵委已经受理。 20xx年2月,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商谈,双方口头达成以下合作意愿:由被反诉人担当反诉人成都分公司结构专业“专业负责人”职位,同时被反诉人必须将其注册结构师的人事关系和证、章转到反诉人公司,双方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被反诉人与***公司直至xx年12月31日仍具有有劳动关系,而被反诉人也一直不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反诉人不能与被反诉人签订劳动合同。

  被反诉人在担任反诉人成都分公司的“专业负责人”期间,由于屡屡不服从公司安排,工作极其不负责任,造成反诉人设计图纸严重错误,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损失

  如下:

  1、被反诉人拒绝审查业主****图纸,由于标高错误造成基础的涉及深度比设计深度相差很大,极大地损害了反诉人的声誉。

  2、xx年7月,被反诉人负责校对审核并发行*****设计,由于其没能尽到岗位责任,没有发现图纸基础上的钢柱地脚螺栓定位错误就发行图纸,发生索赔,并给反诉人的声誉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3、被反诉人负责*****工程的设计,但是验收后发现结构图纸与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图纸严重不符,因此发生工程索赔,业主要求重新设计,反诉人于xx年12月7日发出通知要求被反诉人整改,被反诉人至今未进行任何回复。初步估计此次设计事故给反诉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可达30万元,且给反诉人的声誉造成极坏的影响。

  在给反诉人造成损失后,被反诉人没有积极地与反诉人协商解决补救,而是在未与反诉人商量的情况下,于xx年9月30日擅自脱离岗位,离开了公司。

  综上,被反诉人工作极其不负责任,因其重大过失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极大地损害了反诉人的声誉。现根据劳动法律相关规定,反诉人特向贵委提出反诉,请求公证裁决。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2

  申请人:杨X,男,汉族,XXX年X月X日生,住合肥市庐阳区XX路19号。

  被申请人:合肥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XX开发区xx工业园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XXXXX。 仲裁请求:

  一、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500元/月*10.5个月)×2倍=262500元;

  二、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度第一、二季度奖金2万元;

  三、裁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12500÷21.75)元/天×(5天/年×3年)天×3倍=25862元;

  四、裁令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办理社保转移、失业等手续。 事实和理由:

  申请20xx年X月进入被申请人公司从事财务工作,20xx年X月调入公司销售管理部任经理助理职务,20xx年X月任商务主管工作,20xx年7月之后任营销部副经理职务。申请人的工资为月基本工资+季度奖金+加年终奖。20xx年度的申请人的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四季度奖金为4万元,年终奖为5万元,平均每月工资 为12500元。20xx年X月申请人因事向被申请人请假,获得被申请人的同意,请假期间

  申请人仍严格按照被申请人公司的要求进行审核业务报表等工作。20xx年1月1日带薪年休假制度施实以来,被申请人一直未安排申请人休年休假,也未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0xx年7月23日被申请人莫名在合肥晚报上刊登了一个《公告》以申请人请假期间未来公司上班为由解除了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申请人很是不解多次找被申请人理论,被申请人对此未作解释。另被申请人扣发了申请人20xx年第1、2季度的奖金2万元。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带薪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第一、二季度的奖金。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劳动仲裁,恳求裁如所请为感!

  此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xx年X 月X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3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邮编:510440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10467.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xx年1月至20xx年10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20xx年6月,白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20xx年9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草草解决此事。20xx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20xx年9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X,男,XX族,19XX年X月X日生,住贵州省XXXXXXXXXXXX组,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申请人:水城县XXXXX煤矿

  住所地:水城县XXXXXXX村

  负责人:XXX(办公室主任) 电话:XXXXXXXX , 0858---XXXXXXX仲裁请求:

  一、裁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解除劳动关系。

  二、1、停工留薪工资4个月×3120.67元/月=12482.68元。

  2、住院期护理费29天×104元/天=3016元。

  3、住院期伙食补助费29天×10元/天=290元。

  4、伤残补助金11个月×3120.67元/月=34327.37元。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3120.67元/月=28086.3元。

  6、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个月×3120.67元/月=28086.3元。

  共计:106288.65元

  事实和理由:

  一、因申请人不能提供原工资相关证据,故上述第一、四项请求原工资标准只能按六盘水市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

  二、申请人于20xx年X月X日,在被申请人单位井下工作面工作时不慎掉入溜子将手指打伤,当天送到六盘水市XXXX治疗,出院时该院诊断证明书为:1、右手示中指中节指骨骨折;2、右手示中指血管神经肌腱损伤;3、右手环指末节指体缺失;4、右手环指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住院XX天,康复期XX天,经被申请人申请:于20xx年X月XX日水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水劳工伤认字【XXXX】第XXX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为工伤,20xx年X月XX日六盘水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X级伤残。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上述请求,希望给予支持。

  此致

  XX县劳动争议仲裁院

  申请人:

  20xxx年 月 日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篇5

  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宝代表人:

  被申请人:,姓名,民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省 市 区 楼 室。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 人仲案字[20xx]第 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

  争议时,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基于此做出的的常钟劳人仲案字[20xx]第2号仲裁裁决书显失公正。为此该裁决符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申请撤销条件,故特现提出申请撤销。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辩论和质证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在本次仲裁中,仲裁员作出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为,裁决书中所称的“本委调查收集的证据,公司提交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

  对这份关键证据,仲裁员在取得后未由申请人进行质证。更未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即直接用此证据做为判决根据。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38条规定,剥夺了申请人的质证权利和辩论的权利。

  正是由于仲裁庭没有对该份证据进行证据,没有在取证后征询申请人的最后意见,申请人没有对该份证据质证和发表意见,仲裁员又未对该证据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导致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

  (1) 该份证据公司提交给区劳动**大队年检材料20xx年12月正常工资 薪金收入明细表,是申请人将申报个人所得税的表格直接抄送给劳动**大队的。工资一项,该表格中并没有结构分项,只有总数。根据该表根本不能推算出是否发放了争议的加班费。该份明细表与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并无矛盾之处。根据这一表格仲裁庭不采信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没有任何道理。

  (2) 该份证据为“20xx年12月正常工资薪金收入明细表”,而申请人与被 申请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区间为“20xx年12月至20xx年5月”。该证据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性。用距离双方争议时间七个月后的与本案没有关联性的证据作为裁决依据显然是错误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6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仲裁委员会印章。

  该份裁决书并无仲裁员签名。

  综上,申请人认为, [20xx]第 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违反了法定程序,裁决书本身缺少法定签名要件,依法应予撤销,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撤销。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20xx年 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