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

张东东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1

  申请人: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融安县XX乡X村村X村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西xx市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民族大道X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联系电话:XXXXXXXX。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XXXXXX元整。

  2、依法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逾期付款利息¥ 元(自XXX年X月X日至判决生效之日XXX年X月X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3、依法强制被申请人给付迟延履行利息¥ 元(自XXX年X月X日起暂算至XXX年X月X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x)南市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xxx年X月XX日经xx市XXX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xx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xxx年X月XX日作出(xxx)南市民一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xx市X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年 月 日

  民事强制执行申请书2

  申请执行人:xxxxx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xxxxxx

  负责人:xxx 职务:经理 电话:xxxxxxxx

  被执行人:xxxxxx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 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1.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北京市顺义人民法院xxx年九月三日作出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书,立即给付申请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xxx年七月一日至x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x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XX)顺民初字第67xx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xxx年七月一日至xxx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xxx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此致

  xx法院

  申请人:

  xxxxxx北京分公司

  年 月 日

  附:(XX)顺民初字第67xx号生效判决书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