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 与 纠纷一案,为查明案件事实,现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附证人名单),请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传唤证人XXX(身份证 号: )出庭作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纠纷案件,贵院已经以(XXX)XXX法民X初字第XX号案件予以立案。证人XXX系参与涉案XXX人员,了解涉案XXX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申请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XXX出庭作证,证明涉案XXX情况,请予以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
1、证人基本情况:
XXX,身份证号: ,XXX公司职员,联系电话:
2、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 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