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中院领导、法官:
您们好!
本人xxx,xx市人,因为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起诉至到xx市人民法院,但遭到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拒绝,在此想恳请贵院能够予以指定立案。
事情是这样的:
本人和xxx系夫妻关系,后因xxx具有婚外情,夫妻感情不和,20XX年7月10日,xxx为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在未经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位于xx市xx路南侧的10—12、10—13号网点房擅自转让给xxx。因该房产价值109万,数额巨大,该转让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对该网点房的所有权。2010年10月10日,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本人起诉至xx市人民法院,但xx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拒绝立案。理由是涉案房产纠纷已经被贵院第(2010)青民再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解决。
对此,本人认真分析和研究了贵院的第(2010)青民再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我们认为,该判决书认定的`焦点问题是“xxx请求xxx停止对涉案房屋使用权的侵害并要求返还租金损失的诉请是否成立”,而本案中是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问题,显然以前的案件与这次立案的案件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据此,我们认为,xx市人民法院应当立案。
面对自己的重大权益受到侵害,且该侵害对于本人以后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在xx市人民法院拒绝立案的情况下,本人已经没有其他办法维护自己的权益,所以只好恳请贵院能够予以指定立案,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
xxx
20XX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