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照片粘贴处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民 族
现住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前职业状况
二、申请登记项目字号名称
备用字号名称1
备用字号名称2
从业人数资金数额组成形式(请选择相应的项目并打“√”)
个人经营
家庭经营
经营范围及方式
经营场所
面积申请人身份证粘贴处
申请人签字:
申请日期:
一。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提交文件材料目录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4.如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提交《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明。
二。说明:
1.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证明应当是原件,不能提交原件的,其复制件应当由登记机关核对。
3.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认真填写表格或签字,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纸。
4.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5.经营场所证明: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产权证明;租用他人的场所,应当提交有效的租赁协议。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提交其他产权证明。在农村,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6.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组成形式”栏时,选择个人经营的,在“个人经营”一栏内划“∨”。选择家庭经营的,家庭成员应当在“家庭经营”一栏内签字。
7.申请书中“住所”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住所”、“经营场所”栏时,应填写所在市、县、乡(镇)及村、街道门牌号码。
8.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依据《行政许可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申请
第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所
(二)直接到登记机关的登记场所
(三)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以此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发出申请后5日内,向登记机关递交申请材料原件。
第五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