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

王明刚

  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一)

  尊敬的委托人:

  感谢您委托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您的法律事务,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服务。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师工作,特提请您注意如下事项:

  一、任何诉讼(包括仲裁、非诉案件等,下同)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合理预见及负担能力。

  二、委托人有责任对委托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根据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师办理案件时,请注意应与本律师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律师所应当盖章;交纳律师代理费时,律师所应当向您出具正式发票。承办律师无权私自收案、收费和向委托人做出单方承诺。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况应当真实,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承办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必须尽职尽责地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不能要求承办律师做出关于案件处理结果的承诺,即使承诺也属无效;律师对案件的分析只能作为参考。

  五、委托人不得以如下非正当理由要求律师所退费: 委托人同时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的; 律师完成委托代理事项后,委托人以结果不理想或律师所收费过高为由要求退费的; 律师已经作好准备工作,委托人撤诉或对方撤诉的; 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师的原因,委托人无故终止合同的。

  六、代理费以外的其他办案费用(如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打字费等)有两种交纳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费名义交至律师所,由律师所出具正式发票;二是以实报实销方式与承办律师自行协商处理。

  七、 律师接受您的证据原件您应当索要收据。

  请您确认上述事项后再签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确认:我已了解须知中所提示和说明的内容。

  委托人签名或签章:

  年 月 日

  注:本须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办案件律师及委托人各留存一份。

  律师事务所风险告知书(二)

  尊敬的委托人:

  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

  一、不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据的风险

  您应当向承办律师如实提供全面准确的事实和证据,以便承办律师依法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律师对您的陈述将全部认定是真实的',并依此分析判断案件的可能情况;如果您作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将会导致律师作出错误的分析、判断,对此律师不承担任何责任。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虽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对事实作出认定的,您主张的任何权利,均需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如果不能充分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律师经过努力无法根据您提供的线索取得充分证据,您有可能承担不利或败诉的后果。

  二、费用的风险

  1、您在委托律师办理案件时,应与本律师事务所而非律师个人签订委托合同;除律师办案费外,律师代理费均依照《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或根据案件情况与您协商确定,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您出具发票;且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所收取的费用不予退还。

  2、您提出的任何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告、勘验、鉴定等,均需向有关单位缴纳费用;若您没有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有可能产生您的权利主张得不到支持的法律后果。

  三、判决结果的风险

  律师是根据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者,我们承诺尽全力履行代理职责,但基于众多不确定因素,律师并不能保证案件必然胜诉或刑事案件被告人必然罪轻或无罪的审理结果,我们也不会对案件结果向您作出任何承诺,不以案件判决结果作为收取律师费的参考。

  四、执行的风险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履行能力不足、逃避、无被执行财产线索等,都有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您有可能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与支持,我们将依法尽心尽责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谨慎保管委托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保守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隐私。

  承办律师已告知委托人上述事项,

  委托人已完全了解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全部内容。

  委托人签字确认: 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