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的通告-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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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的通告-通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xx〕30号),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四部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xx〕10号),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厅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粤公通字〔20xx〕115号)、《印发关于加强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xx〕4号)以及《xx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惠市公通字〔20xx〕161号)的规定,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设定2年使用过渡期,至20xx年12月31日过渡期满后,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为确保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工作平稳、有序、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立9个月(即从20xx年1月1日至9月30日)的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期,分阶段推进超标电动自行车退市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是不能实现人力骑行,或者最高车速超过20km/h,或者制动性能不达标,或者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不符合要求,或者整车重量大于40kg、电动机功率大于240W、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指标综合判定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均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二、无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xx年3月31日前可通过折价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方式退市,从20xx年4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三、已上牌超标电动自行车在20xx年4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到指定地点移交车辆并领取每辆500元政府补贴(具体补贴方案另行发布)或折价换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方式退市,从20xx年10月1日起禁止在全市范围内上路行驶。

  四、对未按照上述时限退市仍上路行驶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五、全市范围禁止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禁止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非法改装,违者由工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质监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xx市公安局

  xx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xx市环境保护局

  20xx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