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监测中心站与监测站工作通知范文
一、基本原则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规划区内的监测工作,环境监测站负责规划区外行政管辖区内的监测工作。
二、具体职责
(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1.负责本市辖区内大气、水体、土壤、生态、噪声、固体废弃物、放射性等各种环境要素的质量状况的监测、分析,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级监测站呈报本市环境质量和污染动态的技术报告。
2.负责全市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3.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范围内的应急监测工作,参加本市污染事故调查,负责环境纠纷的技术仲裁。
4.承担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工作,接受社会委托性服务监测。
5.参加制定本市环境监测规划和计划,完成主管部门为进行环境管理所需的各项监测任务。
6.负责参加编写本市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本市环境监测年鉴;负责本市监测数据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7.负责本市环境监测网的业务组织、协调和运行,组织开展全市环境监测技术交流和监测人员技能培训,加强对辖区县(市)、区监测站的业务技术指导和领导。
8.负责本市监测技术考核和监测资质申报的预审工作;对辖区县(市)、区环境监测质量进行管理、抽测,加强环境监测绩效考核;
9.承担国家和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环境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验证任务,参加地方环境标准的制定、修订。
10.开展环境保护重点科研项目、环境规划、环境标准、环境信息、环境污染控制与清洁生产、生态恢复实用技术、环境仪器设备及有关实验室建设等环境监测领域方面的科学研究,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和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环境监测站职责
1.负责规划区外行政辖区内的水(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源)、大气、声环境、土壤、生态等环境质量监测;
2.承担辖区内市控及市控以下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
3.开展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环境安全检查、环境专项治理等专项监测工作;
4.负责辖区内的应急监测工作;承担环境监测网建设和运行;
5.负责辖区内的环境监测数据统计和按时上报工作;
6.负责区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工作;开展辖区内的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价,编制环境监测报告;
7.负责本区监测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开展监测资质、上岗考核及申报工作;
8.承担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方法研究和对外交流合作;开展环境监测领域科学研究;
9.协助市监测站完成规划区内的监测工作;承担委托的其他环境监测技术任务。
三、整合力量
环境监测站要尽快按照国家环境监测站三级站标准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监测资质的考核工作,形成监测能力,并发挥监测站职能作用,为地方政府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环境监管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对本市及省内外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环境专项监测等工作,由市环境监测站进行统一组织协调,不分区域、不分时间地点、整合监测力量,协同作战、共同监测。建立市环境监测专家库,专家库的人员随时接受本市监测机构的技术咨询、技术分析和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