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大队:
夏季是用电的高峰时节,为做好单位节约用电,特作如下通知:
一、树立节约意识,养成节约习惯
节约是一种美德,是一种文明,更是一种制度,每一个员工都要以公司为家,节约用电,把节约养成习惯,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进一步树立节约思想,强化节约意识,把节约落实到实际个人行动中。
二、强化节约措施,禁止浪费电力
1、空调作为办公设施,办公人员离开或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应关闭空调,严禁室内无人空调照常使用开机。各科室使用空调期间,要将办公室的门窗关闭,以确保空调的使用效果;雷雨天气应立即关闭空调,以免遭受雷击。
2、关于电脑及办公设备的使用
计算机、电风扇、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饮水机等办公设备不用的情况下,请尽可能关闭电源。上班人员离开办公室时,请随手关闭灯具、空调、办公设备、仪器设备的电源,减少待机耗电,杜绝开“长明灯”。
特此通知。
各部门、厂:
随着天气进入冬季,公司生活用电也进入高峰期。为节能降耗,杜绝各种浪费现象,现对安全节约用电再次重申如下:
一、节能降耗,从我做起。做到“人离、机停、电断”,杜绝一切用电设备、电器空转的浪费现象。
二、对灯光无特别要求的区域,请关闭部分照明设备。
三、使用电脑人员:
1、离开办公室两个小时以上必须关闭电脑及周边设备电源。
2、离开30分钟以上请关闭电脑显示器。
3、请自行将电脑设置成节电状态。
四、空调运行时,请关闭门窗。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冬季不得高于20℃,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上午上班尽量迟开空调,下班提前30分钟关闭空调。最后离开办公室人员负责关机,严禁无人空开。
五、严禁在办公室及宿舍使用任何非单位提供的大功率电器。个人携带的小型用电设备,如手机充电器等,在使用后必须立即从插座上拨除,不得长时间搁置。
六、各部门、厂负责人为“节约用电”第一责任人,综合部将不定期对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将上报总经理室严格考核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
请全体严格执行“节约用电”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节能降耗”工作,节约用电,杜绝浪费。
特此通知。
为传递节能减排绿色理念,构建我司低碳生活新环境,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对广大员工如何合理用电,节约用电提出如下规定:
一、办公区域
1、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白天光线充足的状况下,办公场所尽量不开启照明灯,长时间离开办公室或下班时间,要做到人走熄灯;
2、合理使用空调,空调开启时间为每年五月中旬至十月下旬,温度设置不低于26℃,非正常上班时间不允许开机,下班前半小时关掉空调主机。使用空调时,应关紧门窗,以减少冷气外泄;
3、电脑、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要开启省电模式功能,长时间不使用或下班后要关掉电源,减少办公设备待机能耗。
二、宿舍区域
1、离开宿舍时要努力做到人走灯灭,杜绝长明灯的现象;
2、倡导宿舍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同时多使用电风扇降温,减少空调开启时间;
3、宿舍各类电器不使用时,应关掉电源,不要一向处于待机状态。
望全体员工树立“节约用电、从我做起”的观念,把节约用电落实到个人行动中,在公司内部构成节约用电、合理用电、安全用电的良好氛围。公司将不定时进行抽查与监督。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各部门、各科室: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用电需求量越来越大,浪费用电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公司在确保工作条件的同时,对全体职工如何合理用电,节约能源提出如下规定:
一、照明用电尽量能不开就不开。
二、工作设备不用时或人离开时随手关机。
三、办公室空调温度不宜调得过低,一般控制在26度以上。
四、下班时除了检查安全外,应切断所有使用的电脑、复印机等的电源。
希公司全体员工应尽己责,自觉遵守,违反者扣金处罚。如果严重造成影响工作的后果,加大处罚。
亲爱的各部门员工:
为了加强办公室电源的管理,做到节约用电,减少办公室能源开支,现就办公室各用电设备作如下规定:
第一、注意节约用电,不用时随手关灯,人少时关掉部分照明灯。公司所有办公场所要根据光照度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照明灯。杜绝“长明灯”现象(特殊批准的除外);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灯。
第二、下班后,要自觉关掉办公室空调、灯以及办公电脑(包括显示器)等所有用电设备,以杜绝浪费。尤其是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场所的,有义务对该办公室的电器设备是否关掉进行检查,若电器设备开启,应立即关掉。做到人走关灯、关空调及其他用电设备。
第三、空调开启后不可开门开窗办公,离开办公室时要关好空调、关上门。办公场空调根据天气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开关空调。
第四、不得擅自改装、加装、拆卸供电设备等违章用电行为。禁止私拉、私接电源线、宽带线和照明工具,需要时应向公司申请办理。
第五、严禁在办公场所内使用任何个人大功率耗电设备。
第六、禁止任何损坏空调、开关或灯具等用电设施的违规行为,如有违反规定造成损失或事故,除加倍赔偿外,要追究相应职责。
第七、公司员工发现用电隐患应立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至相关部门。
第八、本规定即日起执行,并由行政人事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