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罚款通知三篇

刘莉莉

罚款通知 篇1

某单位 :

  因你单位因某某原因违反某条规定某条某款,现做出以下决定:

  1:警告限期整改。

  2:罚款某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15日内到某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某法院起诉。

  当事人签字: 执法人员签字:

  年月日

罚款通知 篇2

  ( )安监管催字〔 〕第( )号

  当事人的个人姓名或者单位全称 :

  本机关于XXXX年XX月XX日发出( )安监管罚字〔 〕第(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XXXX年XX月XX日前将罚款缴至 银行。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现要求你(单位)立即缴纳罚款,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帐机构直接收缴。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罚款通知 篇3

  我局于20xx年11月14日通过《衢州日报》向你公告送达江安监管罚〔20xx〕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缴至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建行江山市支行中山中路分理处),账号330008779。但至今你未依法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也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局向你催缴罚款。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我局特向你公告送达江安监管催〔20xx〕05号罚款催缴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江山市中山路118号,联系电话:0570-4968012)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请你在收到该罚款催缴通知书后10日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的罚款由代收机构直接收缴,汇入上述账户账号。如逾期不履行,我局将依法申请江山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江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