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收费标准,每个城市都有每个城市规定。本文北文网小编帮大家整理了关于2022年十堰物业收费标准的规定,仅供大家参考!
1、根据《关于规范十堰城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十价工服〔2018〕85号)(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规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含车库、车位物业服务费,下同)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分等级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单位:元/m2·月
物业管理 服务等级 | 收费标准 | 备注 | |
无电梯 | 有电梯 | ||
一级 | 1.00 | 1.50 | 此标准为最高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
二级 | 0.80 | 1.30 | |
三级 | 0.60 | 1.10 | |
四级 | 0.50 | 0.90 |
物业服务管理等级标准按十堰市物业管理协会制订的标准执行。
2、符合相关条件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实行政府定价,由业主大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择优选聘物业服务主体,并与之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3、物业服务项目包括:房屋管理、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协助维护公共秩序、保洁服务、绿化养护管理等。
1、根据《通知》第3条第3款规定,在业主大会未成立前,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并且可以停放车辆的场地,可免费停放本小区业主车辆。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库(位),可收取不超过45元/车·月的停车服务费。
小区外来车辆停车收费。除《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免收或不收费外来车辆停车费以外,其它外来车辆临时停放在小区公共车位或公共场地上应当收费,收费标准为:小车1元/小时·辆,30分钟以内免收。停放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费;连续24小时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辆,超过24小时的另行计时收费,停车收费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外来车辆临时停放在有产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停车库(位)上,收费标准由双方商定。
2、《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没有对停车场服务和环境标准作具体规定。
一、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收费标准实行分等级定价,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具体收费标准及服务标准分别详见“附件1”和“附件2” 。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主体,在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与之约定具体收费标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等资料。
二、已依法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收费不作为前期物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大会和物业服务主体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就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进行约定。
三、房屋交付后空置在一年(含)内的,业主可按70%的比例支付物业服务费;空置超过一年的,业主应全额支付物业服务费。
四、物业服务收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新建物业交付给买受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费。
五、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不属政府定价范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商品房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等,并按规定报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物业管理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可以收取停车费,其管理、使用、收费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主体等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对业主拥有产权或使用权的车位(库),由物业服务主体托管提供管理服务的,可收取车位(库)服务费,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最高不得超过45元/月·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