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元/千瓦时(含税)
备注:
1、本价目表适用于下属各县区局
2、电价标准根据粤价[2013]217号文、粤价[2012]182号文、粤发改价格[2015]179号文、粤发改价格函[2015]1605号文执行、粤发改价格[2015]819号文、粤发改价格[2016]372号文、粤发改价格[2017]498号文、粤发改价格[2018]213号文、粤发改价格[2018]306号文、粤发改 价格[2018]390号文、粤发改价格[2019]138号文。粤发改价格[2019]191号文。粤发改价格[2021]331号文。
3、以上到户电价包含由供电部门代收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96875分/千瓦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67分/千瓦时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千瓦时,从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建设附加费1.4分/千瓦时。
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电价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2021〕402号) ,取消全省 (不含深圳市) 电价价目表中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目录电价,仅保留电价价目表中的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含稻田排灌、脱粒用电)目录销售电价。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代理购电用户电价按月测算,提前3日通过南网在线APP、营业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公布,于次月执行,并按用户实际用电量全额结算电费
5、居民生活用电的峰谷时段设置为: 高峰:10-12时、14-19时共7小时;平段:8-10时、12-14时、19-24时共9小时;低谷:0-8时共8小时
对于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 (不执行尖峰电价) ,电费按照“先分时、后阶梯”的方法计算,即先按照峰、平、谷各时段用电量和分时电价标准计算全部电量的基础电费,再按照第二档、第三档用电量及其加价标准,分别计算第二档、第三档电量的加价电费,基础电费与加价电费之和为居民总电费。居民用户选择执行峰谷电价的,实施后的一年内不得变更。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阶梯电价“一户多人口”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1)826号)要求。同-地址共同居住生活的居民(不含迁出注销人员, 下同)累计人数满5人及以上可申请每户每月第一、二、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累计人数满7人及以上可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或每月第-三档分别增加100千瓦时阶梯电量基数。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为另一种方式。上述政策从2021年 6月1日起实施,自申报成功的次月起执行。
符合上述政策且申报成功后的阶梯电量基数按以下调整:
(1)夏季标准(5月-10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6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361-7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干瓦时加价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每月7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千瓦时加价0.30元;
(2)非夏季标准(1月一4月、11月-12月):
第一档电量为每户每月0-3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不作调整;
第二档电量每户每月301-500千瓦时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干瓦时加价0.05元;第
档电量每户每月501千瓦时及以上的用电量,其电价每干瓦时加价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