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分户协议书

马振华

  土地分户协议书1

  为促进家庭和谐共处,保持家庭和睦团结互助,防止家庭纠纷产生,竜家富、竜家杰、竜俊、竜家伟兄弟四人在友好协商下对家庭承包地、承包田、荒山进行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此共同遵守。

  甲: 乙:丁

  第一条本协议书甲 、乙、丙、丁兄弟共同协商,本着和睦、平等、合理 、自愿的原则,各方必须自觉遵守。

  第二条本协议所述家庭承包地、承包田、荒山的`使用权由甲、乙、丙、丁共同享有。但甲方应得的土地一直以来都是由乙、丙、丁栽种。现在甲方同意自己应分的土地一次性永久转让给乙、丙、丁三人栽种。但乙、丙、丁三兄弟必须共同付给甲方肆万元(40000.00元)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其中乙、丙、丁三人每人应付给甲方壹万叁千叁百叁拾元(13330.00元)。乙、丙、丁三人付款给甲方后,甲方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四份,每方各执壹份,自签名之日起成立,媳妇作为见证人在本协议上签名。

  第四条本协议效力约定:除经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任何口头协议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

  协议签订人

  甲:甲方媳妇:

  乙:乙方媳妇:

  丙:丙方媳妇:

  丁:丁方媳妇:

  签订时间: xx年xx月xx日

  土地分户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兄弟二人均已经成婚,准备分家另过独立生活,为划清产权,避免争议,团结和睦,经父亲、母亲,妹妹余逸敏见证特立此分家协议书,以及父母今后赡养义务。

  协议书条款如下:

  一、房产分割:原有宅基地一处,建房两间三层半。 兄弟二人各一层,另外两层归父母所有,用于父母的养老。

  二、三楼归余达所有;二楼归余朋所有。

  三、父母所有的两层房百年后由父母支配。

  四、父母的赡养协议:

  1、口粮由甲、乙共同承担。

  2、父母的医药费以及其他费用由兄弟2人共同承担(在父母用去其本人所拥有的.部分钱物之后不够部分),

  3、当父母卧床不能自理时,兄弟2人轮流照顾,轮到一方照顾时,如果需顾保姆的,费用由顾保姆方自理。

  五 、本协议共1页一式三份,父和母、甲、乙各执一份,一经签字按手印,兄弟双方对以上协议均不得反悔。未尽事宜兄弟二 人协商解决。

  立协议人:父亲:

  母亲:

  大儿子:

  二儿子:

  女 儿:

  见证人:

  土地分户协议书3

  甲方:李XX,男,壮族,197X年X月X日生,文山市XX镇XX社区XX寨XX号,身份证号:XX。

  乙方:李XX,女,壮族,19XX年X月XX日生,XX市XX镇XX社区XX寨XX号,身份证号:XX。

  甲方与乙方系亲哥妹关系,双方共同母亲为何XX,现年58岁,父亲已经过世。甲、乙双方于20xx年8月14日分户。分户以来,现乙方已经长大成人,但没有自己的房子,为解决乙方的住房问题,经双方友好协调,决定就分割家庭共有的宅居地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自愿将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的位于文山市XX镇XX社区XX寨XX号土地证号为 的宅居地分割出50平方米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建房用地。

  2、宅居地分割后,甲方要协助乙方办理土地证等事宜。

  3、宅基地分割后,建房由乙方自主决定,甲方不得干涉,甲方在乙方建盖房屋时应该提供必要的方便义务。

  4、家庭其它财产暂时不予约定。

  5、以上协议是甲乙双本着平等、自愿原则进行的,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6、本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母亲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土地分户协议书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关于灵武市宁东镇东湾村,与盐池县高沙窝镇宝塔村关于地界划分问题,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原有的1987年地界划分基础上,双方共同向东西方向后撤100米。现因乙方的发展需要,需在原1987年地界向东100米处修建一条公路(经汇测定此路为盐池县宝塔工业园区西一路),便于生产需要方便运输就以乙方所修的公路(盐池县宝塔工业园区西一路)为界来划分两村地界。

  二、并且盐池县宝塔工业园区西一路的建设权及维护归乙方,乙方要为甲方村民提供可以通行该路的必要条件。甲方村民不得影响道路的建设施工。该路的使用权归两村共享。

  三、以盐池县宝塔工业园区西一路为界,路西土地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甲方所有,路东的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归乙方所有。任何单位不得干涉双方。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如有补充可签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