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甲方) 彭胜(系彭先度次子)
家庭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
联系方式:xxx
身份证号码:xxx6
当事人(乙方)
彭赦(系彭先度长子)
家庭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xxx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就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房屋(房产证编号为雨花字第712257247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的一套房屋是由彭先度 于20xx年9月20日,以现金付款方式购得。共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20万)元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
2、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由甲方占有使用。但实际出资人为彭先度,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彭先度。因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且母亲健在,现房屋父亲所占份额应为甲乙双方及母亲共同共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 房屋在母亲百年之后一并分割。
3、甲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4、乙方为该名义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包括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行为)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各共有人赔偿损失。
5、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乙丙三方自愿去公证处公证,产生强制效力。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
甲方(手印)时间:地点:
乙方 (手印)时间: 地点:
甲方:__________山西省孝义市中阳楼街道办事处桥北村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山西省孝义市崇文街道办事处瑶圃村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
中证人:__________山西省孝义市崇文街道办事处瑶圃村人 身份证号:__________
20xx年9月19日,乙方挂靠甲方的户名全款购得由离柳煤焦集团和桥北村共同开发的 锦荣家园(低层4幢2单元4层07号)住宅一套,配带地下室。
共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现在为明确上述房屋产权,以免以后发生纠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 该房屋产权由乙方全部持有。
二、 该房屋产权属于乙方个人财产,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该房屋产权进行处理。
三、 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责任与纠纷,甲方概不承担。
四、 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五、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不得撤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中间人各执一份。
甲方 ______________(签字)
乙方 ______________(签字)
中证人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年 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