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

马振华

房屋产权归属协议书

  当事人(甲方) 彭胜(系彭先度次子)

  家庭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 联系方式:15387563151

  身份证号码:430103197302132516 当事人(乙方) 彭赦(系彭先度长子)

  家庭住址: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430103196911152518 为促进家庭和谐,保持家庭和睦,防止家庭纠纷,甲、乙双方就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侯家塘街道麻园湾60号201房屋(房产证编号为雨花字第712257247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1的一套房屋是由彭先度 于2012年9月20日,以现金付款方式购得。共付款人民币二十万元整(¥20万)元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不享有份额。

  2、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由甲方占有使用。但实际出资人为彭先度,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彭先度。因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且母亲健在,现房屋父亲所占份额应为甲乙双方及母亲共同共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 房屋在母亲百年之后一并分割。

  3、甲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不得随意处分(包括出卖、抵押、赠与等)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4、乙方为该名义所有人,不得任意处分(包括出卖、出租、抵押、赠与等行为)该房屋,否则处分行为无效,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各共有人赔偿损失。

  5、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6、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乙丙三方自愿去公证处公证,产生强制效力。

  本协议当事人签字:

  甲方(手印)时间:地点:

  乙方 (手印)时间: 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