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1998]第213号文《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项目,应交纳房屋专项维修资金xxxx元(大写:xxxx),现根据你单位的申请考虑到你单位的实际情况,为帮助企业渡过暂时的困难,维护社会和谐,在你单位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一、你单位须如实提供证明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内容另行约定。
二、根据你单位的申请,你单位须首次缴纳xxxx元,余下xxxx元,同意你单位在20xx年xx月xx日缴纳完毕。
三、如你单位经济情况在规定的缓缴期内好转时,你单位须立即归集欠缴的剩余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四、你单位须在缓缴期内按月如实提供你单位经济发展情况的相关资料,具体内容另行约定。
五、你单位保证不得将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挪作他用或擅自使用,如有违反除按《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罚则处罚外,同时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六、为保证缓缴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将来得以顺利实现,你单位须提供相应的担保,具体内容另行约定。
七、缓缴期间,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群众意见的`调解及小区稳定工作由你单位负责。
八、如你单位违反上述任一条款的规定,除按照房管局的规定接受处罚外,另须缴纳xxxx元的违约金。
九、如你单位未在缓缴期内如期缴纳剩余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除按缓缴金额加收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外,并加收缓缴金额的滞纳金。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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