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胡,男,一九xx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77。
乙方:程,女,一九xx年七月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764。
甲乙双方于二○xx年一月五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二○xx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登记离婚,现经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共同住房(蛇口雷公岭公检法宿舍二栋401室)”,系指座落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401号的房屋。
二、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该房产在办理房改或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过程中,若需补交地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二○xx年四月二十九日
甲方:胡,男,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77。
乙方:程,女,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764。
甲乙双方于二○○○年一月五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登记离婚,现经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共同住房(蛇口雷公岭公检法宿舍二栋401室)”,系指座落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401号的房屋。
二、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该房产在办理房改或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过程中,若需补交地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甲方:胡,男,一九四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77。
乙方:程,女,一九四八年七月九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764。
甲乙双方于二xx年一月五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于二xx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登记离婚,现经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依法就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离婚协议书》第一条规定的“共同住房(蛇口雷公岭公检法宿舍二栋401室)”,系指座落于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401号的房屋。
二、该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该房产在办理房改或过户登记到乙方名下过程中,若需补交地价,所需费用由甲方负担。
三、《离婚协议书》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
男方: 女方:
二xx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