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协议书模板汇总五篇

李盛

医疗协议书 篇1

  甲方:上海市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为律师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减少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加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时间为一年。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缴清。

  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1)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50,000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伤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

  2)疾病身亡给付人民币10,000元。

  3)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心肌梗塞等七种重大疾病之一的,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

  4)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4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

  3.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甲方人员报销部分医药费:

  1)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

  (1)帐户段费用乙方不予承担,由甲方人员自负;但其中甲方人员去药房购买药品或去医院看病发生的乙类药品10%部分,乙方予以报销80%;

  (2)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3)共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90%;

  2)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

  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10%乙类药品自负部分由个人自理)

  3)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乙方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4)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加人员合并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5000元,医疗医药费15000元)。

  5)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

  6)本互助金只限参加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其报销资格。

  三、

  1.甲方参加互助金必须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加。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

  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甲方参加人员患病必须在全市医保规定的医院就诊。

  3.甲方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允许的范围内),且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6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4.七种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内由医院确诊的,如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给付的待遇。为体现医疗互助金互助共济的精神,意外身亡给付50,000元和大病给付50,000元,乙方参加人员终生只能合计享受一次,不能重复或是迭加享受。

  5.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报销、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报销。

  6.在互助有效期内,甲方参加人员如因发生转所等原因离开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

  1)如继续在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可继续享受至本协议期满;

  2)如离开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自办妥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

  四、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由双方参照社会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律师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缴清全年参加人员互助金后生效。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后如此类推。但甲方需在顺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关的互助金。否则,视为协议终止。

  甲方:上海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乙方:上海市律师协会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_日

医疗协议书 篇2

  甲方: 公司

  乙方:

  为了保障 公司员工在工作过程中遭遇突发伤病后能及时得到有效的救助,保证广大员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推动昆山贝贝家童床有限公司与医院的和谐共建,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同意乙方为 公司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 甲方伤病者一旦进入乙方医院,院方将迅速启动“绿色通道”;

  三、 乙方为甲方设立“ 公司应急医疗救助通道”,保证甲方员工在遭遇突发伤病后,在第一时间组织医术较好的医生、专家,调用最先进的医疗仪器、最科学、先进的药物为受伤员工提供医疗救助。

  四、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药标准合理用药;

  五、 甲乙双方共同营建和谐、安宁的就医环境;

  六、 双方同时建立了定期会议联系制度,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七、 公司员工只需向医院出示工作证或由医院记录工号,即可直接进入医院的免挂号快速抢救通道,医疗费用可在3天后结算。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医疗协议书 篇3

  甲方:

  乙方:

  为了加强执法办案安全,切实防止和妥善处置执法办案过程中涉案人员出现的突发疾病等意外情况,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与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签订医疗救助“绿色通道”协议。

  一、县人民医院保证救护车和救护人员全天24小时的待诊,确保检察院在办案期间启动“绿色医疗救助”第一时间得到优先、及时救助。

  二、县人民医院指定业务副院长或医务科长为联系人,在接到“绿色医疗救助”电话后,根据情况指派相关专业高年资医生第一时间到达开展救助;

  三、对于年老体弱、身体患有疾病(特别是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及自伤残)的涉案人员,在讯(询)问前,检察院应联系“绿色通道”医生,对涉案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并将病人情况及时如实反馈给办案人员,提出诊治方案;如需要住院救治的,要及时将病人移送医院治疗;

  四、对于案情重大、年龄偏大、身体患有疾病的涉案人员,县人民医院可指派医务人员在检察院办案工作区值班,随时进行监测生命体征及救治;

  五、犯罪嫌疑人在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由检察院司法警察负责;

  六、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待诊室,并按照规定配备体温计、血压计、听诊器等常用医疗设备和必须的急救药品。

  七、人民医院要加强医护人员保密纪律教育,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和履行保守秘密的义务,如发生泄密事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八、人民医院对检察院办案人员不定期开展医疗和紧急救助知识培训;

  九、在就诊完后检察院及时支付救助费用,针对每次出诊情况,按医院规定支付出诊费等相关费用。

  甲方:乙方:

医疗协议书 篇4

  甲方:

  乙方:

  为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运用现代高科技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形成医院技术优势,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更好地为广大患者服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联合经营结石专科,达成如下协议:

 一、 联合经营时限:

  联合经营期限 年,自20xx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作期满后,只要国家政策许可,双方继续进行第二期合作)。

 二、 甲方责任和义务

  1 提供门诊部 1 间房屋供乙方业务开展使用。

  2 负责科室水电暖的供应。

  3 负责提供办公桌椅、处方及所需的各种医用表格。

  4 负责科室的药品保管发放。

  5 负责协调做好医院行政部门、医疗辅助科室、后勤保障等部门配合工作。

  6 负责科室医护人员政治思想、医德医风、医疗安全的教育管理,协助乙方招聘医护人员。

  7 合同期间,不得重复开设乙方所开设科室。

  8 合作科室享有院方其他门诊科室同等医疗医保新农合政策。

  三、 乙方责任和义务

  1 乙方的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严格执行甲方各项医疗的规章制度。

  2 负责定期安排业内专家来院指导科室技术业务,费用由乙方承当。

  3 负责聘用科室需要的其他医护人员,所聘人员必须具有行医资格。

  4 负责科室医疗器械设备的投入及维护。

  5 负责科室所需药品的采购,所购药品必须证件齐全。

  6 负责科室的宣传工作,宣传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所有宣传费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

  1 联合经营期间,甲乙双方应密切合作,相互配合,不得相互抵毁,影响双方的声誉。

  2 联合经营期间,如出现卫生、物价及其他行政部检查等,甲方应积极出面协商调解,不得推诿。

  3乙方收入为结石治疗费、乙方所购药品费零售价 %。如乙方为业务需要使用甲方医疗设备辅助检查CT、化验、住院护理费、床位费、观察费、甲方药品等收入 %归甲方所有 %归乙方所有

  4 甲方负责联合科室的收费。

  5 若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甲方回购乙方所购置的医疗设备,按国家医疗设备折旧规定,递减实际投入使用年或月份折旧费后付款。

 五、 联合经营目标

  1 科室综合实力提高

  2 医院总体医疗水平和品牌、知名度扩大

  3 经济目标:乙方每年交给甲方管理费 元,每季度一交。

  六、 本协议及其附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七、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需双方签署补充协议,是对本协议的补充和修订,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医疗协议书 篇5

  合同编号:

  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为律师在遭遇意外和重大疾病时提供一份有力的保障,减少律师的后顾之忧,甲乙双方就参加乙方建立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一事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签订协议如下:

  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上海市律师医疗互助金,时间为一年。自年4月1日起至年3月31日止。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每人每年交纳人民币780元,在每年3月份一次性缴清。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有效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乙方承担相应的给付责任,具体标准如下

  意外身亡给付人民币50,000元;(因斗殴、酒后驾车、自身伤害等引起的身亡除外)

  疾病身亡给付人民币10,000元

  患恶性肿瘤、尿毒症、重要器官移植、四肢瘫痪、冠状动脉搭桥手术、重度脑中风、心肌梗塞等七种重大疾病之一的,

  (1)经确诊后给付人民币50,000元。(其中严重心肌梗塞和重大脑中风是指有严重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者)

  住院每日给付人民币40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60天。

  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在互助的有效期内发生疾病,乙方按照以下标准,给予甲方人员报销部分医药费:

  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

  帐户段费用乙方不予承担,由甲方人员自负;但其中甲方人员去药房购买药品或去医院看病发生的乙类药品10%部分,乙方予以报销80%。

  自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3)共负段费用,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90%;

  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

  乙方按甲方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10%乙类药品自负部分由个人自理)

  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

  乙方按参加人员实际自负部分承担80%;

  以上一般门急诊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人员每人每年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住院或急诊室留院观察的医疗费用,乙方为甲方参加人员合并累计承担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其中手术费限额为5000元,医疗医药费15000元)。

  (2)报销请带好医药费发票和病历卡,由事务所指定专人办理。

  本互助金只限参加人员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名顶替,一经发现,取消其报销资格。

  1、甲方参加互助金必须以全体专职律师和全体专职行政人员整所参加。专职律师或专职行政人员是指劳动人事关系在甲方单位或从甲方退休的原专职人员,不包括兼职律师以及从其他单位退休后从事专职律师的工作人员。

  2、甲方参加互助金人员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称社会医保)甲方参加人员患病必须在全市医保规定的医院就诊。

  3、甲方申领互助金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提供的医疗费用凭证必须是社会医保的专用凭证,接受治疗的内容应在社会医保允许的范围内),且应在相关事件或医疗费发生日60天内申领,逾期视为放弃权利。

  七种重大疾病是指在互助有效期内由医院确诊的,如在参加医疗互助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不享受给付的待遇。为体现医疗互助金互助共济的精神,意外身亡给付50,000元和大病给付50,000元,乙方参加人员终生只能合计享受一次,不能重复或是迭加享受。

  计划生育、分娩发生的费用由社会医保统一报销、发放补贴,本互助金不再予以报销。

  (3)在互助有效期内,甲方参加人员如因发生转所等原因离开甲方其互助待遇按以下原则执行:

  如继续在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可继续享受至本协议期满;

  如离开本市律师行业,其互助待遇自办妥离开甲方之日起不再享受,已交的互助金乙方不予退回。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及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的异议,由双方参照社会医保的有关规定及律师医疗互助共济的特性协商解决。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缴清全年参加人员互助金后生效。本协议期满,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以后如此类推。但甲方需在顺延期的第一个月内缴清相关的互助金。否则,视为协议终止。

  协议双方: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