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钞长城贵金属产品代销协议

莉落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以代销方式销售乙方的实物贵金属产品。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上述贵金属产品代销手续费等方面的具体事宜,双方在已签订《贵金属产品代销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基础上,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就如下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一、代销手续费的收取标准

  乙方按照甲方代销实物贵金属产品的实际销售数据,向甲方支付代销手续费,具体手续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1.乙方按照销售金额的 10 %,向甲方支付实物黄金产品代销手续费。

  2.乙方按照销售金额的 15 %,向甲方支付实物白银产品代销手续费。

  二、代销手续费的.结算方式

  1.本合同项涉及的所有价款、费用均为人民币价格,以人民币结算和支付。

  2.按照“先销售,后结算”的模式,甲方分行在每周前三个工作日内,与乙方对上周已完成销售的贵金属产品进行货款结算,结算金额为上周已完成销售贵金属产品的总销售额(含税)。

  3.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分行支付的上周货款的三个工作日内,根据实际结算金额向甲方分行开具并寄送增值税专用发票。

  4.乙方须在收到甲方分行支付的上周货款的三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向甲方分行支付上周代销手续费,并与甲方分行共同完成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手续。

  5.甲方分行接收贵金属产品手续费账户的相关信息,由甲方分行通过签章函件形式通知乙方。

  三、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中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双方签订的原协议执行。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