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修理安防的协议书

莉落

汽车修理安防的协议书

  篇一:汽车维修协议书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安阳市殷都区凯迪汽车维修中心

  协议双方本着互助互利,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维修车辆(符表1)

  第二条:服务范围、内容及方式

  1、 对本文第一条表格约定内的车辆进行汽车维修(如有增加或减少需提前通知乙方)。

  汽车维修是指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汽车修理具体为整车修理(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汽车维护具体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每次汽车维修的具体内容依据甲方送修员签字确认的“车辆维修派工单”或“施工单”确定;

  2、 乙方为甲方提供急修、抢修、上门服务等维修服务方式。

  第三条:收费标准

  1、

  2、 按安阳市汽车维修行业核算标准,甲方享受标准工时70元的9折即每工时63元的优惠,特优价60元; 按安阳市汽车维修行业核算标准,甲方享受标准市场材料零售价(不高于当时的市场价)的9折优惠;

  3、 维修价格的组成:

  汽车维修费用=乙方对外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总计×60 + 标准材料售价总计×0.9

  4、 抢修抛锚车的费用按乙方公布的价格收费。

  第四条:送修手续

  1、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固定在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随车附属物检查”栏目中,乙方在竣工交车前负有保管责任;

  2、乙方接收待修车辆至竣工交付甲方前,除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外,不得擅自动用该车。若有违反的,乙方承担赔偿油料等直接损耗;造成车辆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

  3、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或“施工单”(以下均简称“派工单”)。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送修员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4、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上述派工单约定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5、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五条: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配件(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副厂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

  配套厂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的,且乙方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应事先告知甲方单位,在取得甲方同意,方可采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转向系统、刹车系统、传动系统、灯光系统等禁止采用副厂配件。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汽车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3、质量保证期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算起;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以返修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重新算起。

  4、在质量保质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乙方负责无偿返修;因同一故障或经乙方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它修理企业,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竣工验收

  1、交付时间: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10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整车做漆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车辆的维修必须经过本公司二类维修店的检验员验收。

  第七条:结算与付款方式

  1、乙方每月5日向甲方交付甲方上月在乙方处所发生的维修明细帐目即上月全部对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2、甲方每  月与乙方结算一次,必须在到期后当月5号前结清上  几个月所发生的所有维修等费用;

  3、甲方支付的维修费以银行划账方式付至以下账号:

  开户名称:安阳市殷都区凯迪汽车维修中心

  开户银行:安阳银行钢花路支行

  开户账号:  7012612008010000223

  第八条:双方责任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要求。

  2、乙方应及时开具并交付甲方税务发票及全部《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如延期开具或交付发票及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甲方可推迟支付。

  3、甲方应于约定日期及时付清所欠款项,否则乙方有权按日收取所欠款项0.5%的违约金;

  4、对于维修施工单上无甲方送修员签名确认的.维修业务,甲方可拒付。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委托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日内,应当将车辆退回给甲方;若因乙方转托行为造成甲方车辆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增加约定维修费用的,应当按以电话形式或传真形式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将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甲方接到通知后1天内应当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7、 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必要的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保险代理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乙方约定:

  1、 乙方按各保险公司所规定车辆保险费的最大折扣打折办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

  2、 甲方委托乙方修理的事故车,在证照、证单齐全的情况下,乙方协助办理理赔业务,(只限车辆损坏)。

  3、 按揭车的折扣,另行商议。

  4、 车辆续保,在保证甲方享有保险费用最大折扣的前提下,乙方对选择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享有优先权。

  如客户有特定要求,可协商。

  5、 在保险业务代办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如停车、验车等各规费、杂费)由甲方承担。

  6、 在保险理赔业务代办过程中,甲方有义务配合和协助乙方理赔人员办理保险理赔业务。

  第十条: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有效期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双方应友好合作履行协议条款,若须变更或终止须经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2、本协议经双方受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3、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同意另行补充修改。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年月日

  店面地址: 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街中段电业大厦向东100米路北

  服务电话: 0372—3988998  3997889 传真:0372--3997889

  联系人:李少华 电话:15890787575

  篇二:汽车维修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车辆在甲方做定点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服务车辆:各类小型汽车、面包车、吉普车、中型客车。具体协议服务车辆见附件一备案车辆。

  二、车辆服务项目: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维修、汽车小修和专项修理、24小时拖车、代办年审以及相关汽车维修的服务。

  三、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优先对乙方进厂车辆进行维修,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车辆的保养与维修,接受乙方的

  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所有在本协议中备案的车辆,甲方须为其每月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向乙方指出所发现的故障隐患并出具由甲方技术部签署的检验报告单和建议维修项目报告;乙方应自行将车辆开到甲方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因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履行安全检查义务,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3、对竣工车辆,甲方保证维修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标准执行,保修期内如确认为甲方维修过的项目出现返工,甲方承诺免费修复。对竣工车辆,如乙方发现不合格、维修项目与送修单上记载项目不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偿维修至合格或符合送修单上记载项目为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当于当次修理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如对维修项目是否合格产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委托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测,以法定检测部门的最终检测报告为准。经检测合格的,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经检测不合格的,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乙方所有在本协议中备案的车辆可享受甲方的工时费九折优惠;

  5、对乙方所有在本协议中备案的车辆,甲方提供电话预约、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免费拖车、现场服务等服务。在市区范围内乙方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急需维修救援的,甲方应免费提供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免费拖车服务、免费接送维修服务。

  6、对乙方所有在本协议中备案的车辆,甲方提供每辆每月两次免费洗车及车厢吸尘服务;

  7、甲方的维修工时必须严格遵照电脑维修系统标准价进行核价;

  8、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可提供上门取车及送车服务;

  9、维修项目、配件材料更换必须事先征得乙方授权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维修换件。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乙方授权送修人同意方可进行增加变更。乙方授权送修人应当及时协助甲方进行相关确认工作,如因乙方及其授权人的原因导致维修延迟的,所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10、甲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经乙方授权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11、甲方妥善保管好更换的旧件,维修车辆出厂时交乙方处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丢弃。对可以维修的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与任何人串通,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损害乙方的利益。

  12、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代理车辆的年检、季检、违章处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义务:

  1、乙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一乙方需进行定点维修车辆的号牌一览表给甲方备案,经甲方备案后,本协议中所规定“本协议中备案的车辆”仅限于该附件一上的乙方需进行定点维修车辆的号牌一览表。

  2、乙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二乙方授权送修人名单给甲方备案。在甲方处从事车辆维修业务时具有确认权利的乙方授权送修人仅限于该附件二上的乙方授权送修人名单;对于非乙方授权送修人送修的车辆,甲方有权不予受理。

  3、乙方应确保所有备案车辆定点到甲方处维修保养。

  4、乙方不得将贵重物品放在送修车辆内。

  五、双方权利:

  1、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遵守本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在执行本协议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均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结算:

  1、甲方承诺维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应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甲方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乙方提出合理额报价及维修方案,由乙方授权送修人确定。

  2、甲方于每月5日前向乙方出具维修结算单,维修结算单应真实、分列清楚并具体标明上个月维修车辆车牌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工时费(必须标明原价及九折后价格)、材料费(必须标明正厂还是副厂)、外加工费。

  3、乙方核对无误并签署的维修结算单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乙方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维修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二点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甲方应自收到维修费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开具相应的合法发票。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车辆在甲方维修期间出现车辆损毁、车辆遗失或车辆上的物品遗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协议有效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协议可续签。、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完善,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附件一乙方需进行定点维修车辆的号牌一览表、附件二乙方授权送修人名单、乙方签署确认之送修单及结算单为本合同之有效组成部分。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代表签署: 代表签署:

  2013年01月15 日  2013年01月15日

  篇三:汽车修理合作协议

  甲方:北京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共同为甲方保险车辆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提高甲乙双方服务信誉,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的原则,根据太平保险北京分公司远程定损修理厂管理办法,经甲乙双方协商在确定合作意向的前提下自愿签订本协议。

  一、总则

  1、 甲乙双方需坚持以诚相待,信誉至上的原则,有义务防止任何损害对方信誉和利益的行为发生。

  2、 甲乙双方应自觉维护对方的形象和声誉,强户对客户的服务意识

  3、  甲乙双方应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配合定期进行业务情况的沟通和交流。

  4、 甲乙双方在处理涉及对方的案件时,均应以诚信为基本原则,不得有任何欺骗对方的行为。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将根据双方事先确定协商的价格标准,对保险事故车辆进行定损。

  (二) 甲方在客户要求提供专修服务时,将主动向客户推荐乙方。

  (三) 在合作过程中,若甲方发现乙方有欺骗甲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

  协议,我司将终止其定损权利,即使存在继续的业务合作,甲方也不再授予其定损权利,并将视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大小,令其赔偿经济损失,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向保险行业协会通报通报其违规违法事实。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应协助甲方在查勘定损该过程中了解保险事故车辆的定损情况。

  (二) 乙方维修客户车辆过程中应保证车辆安全。

  (三) 所有远程定损修理厂均不授予核损权限,核损工作由公司专职远程核价核损人员或

  流动查勘人员处理,最终损失金额的确定及赔付与否以我公司核定为准。

  (四) 在合作过程中,若乙方发现甲方有欺骗乙方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

  协议,并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五) 严禁乙方向甲方理赔人员行贿或以其他形式提供不正当利益;同时乙方有权拒绝甲

  方理赔人员的索赔和不正当要求。

  三、定损价格标准

  按双方协定价格执行

  四、定损理赔

  1、 乙方施行远程定损的赔案范围:3000元以下的小额赔案,超权限及涉及人伤的赔案需及

  时上报定损中心。

  2、 乙方必须要求车主或当事人直接向甲方客户服务电话报案,并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客

  户服务电话95529

  3、 乙方必须要求车主或当事人亲自填写索赔处理书。

  4、 乙方协助甲方加强远程定损赔案的现场查勘,接到报案后,由甲方车险定损中心调度安

  排现场查勘事宜,现场查勘率力争达到总公司80%的标准。

  5、 乙方向甲方提供清楚详实的涉案车辆损失照片。现场照片务必包含有远近景和地名标

  志。车损照片应包含整车45度全景、车架号、受损部位全景、特写、维修更换重要部件的特写等内容。照片上应有日期和时间纪录。

  6、 乙方在系统中关于定损内容的填写和描述务必准确,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与甲方网核负责

  人沟通。

  7、 乙方务必在报案后2小时内完成定损工作并在系统中上传赔案。对2小时内无法完成查

  勘、定损和形象资料上传的,及时通知远程定损流动查勘人员协助完成定损工作;

  8、 通过甲方网核确认之后,乙方方可对受损车辆进行修理。

  9、 受损车辆修理完毕后,乙方在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赔案单证递交甲方。

  10、 对于疑难问题赔案乙方应主动取证,在赔案材料中加强文字说明力度,反应事故的

  真实情况。

  五、所需理赔材料

  一般来说所需材料为: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出险者的驾驶本、出险车辆的行驶本、定损单、修理发票及施工单、赔款收据、委托书以及较为严重的单方事故所需当地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裁决书或其它材料等。

  六、结算方式

  车辆维修费用(保险事故范围内),队无疑问的赔案原则上由乙方先行垫付,然后以放在向甲方进行结算。维修费可采用划账方式或支票方式结算。

  七、合同争议的处理

  1、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有异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纠纷。

  2、 双方合作过程中,如有任何一方违反上述协议,一经证实,另一方再通知该方之日起,

  协议自动失效。

  八、其它事项

  1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修改和完善,并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

  律效果。

  2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北京汽车配件

  北京分公司  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代表签字: 年 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