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人(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拆迁安置房产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德安县德安大道德安陆路物流港对面的绿岛家园五栋一单元602房,安置房屋面积为123.1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装修情况:无,属毛坯房。
第二条:本协议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123.12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实测为准),按1700元/每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209000元整(大写:贰拾万零玖仟元整),但由于房产证尚在办理中,如实际安置房屋不足或超过叁平方米,按实际面积1700元/平方米计算总房款,多还少补。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首付购房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交付甲方,其中定金贰万元整在20xx年8月21日已支付,剩余首付款壹拾叁万元整在签订协议后十五内日支付给甲方,剩余购房款一部分在20xx年元月底前再支付肆万元整,剩余壹万玖仟元整购房款待办理完毕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十五日内付清。
第五条:房屋交付:
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甲方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
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买卖房屋办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房屋维修基金、水电开户费及其他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五日内,将领到的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2、在已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之后,自乙方向甲方提出办理房屋产权证过户请求之日起30天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相关费用(包含双方交易费、营业税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七条:违约责任条款: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30天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付给甲方的定金归甲方所有,其余款项退回给乙方。
2、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若甲方擅自解除协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协议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给乙方。
3、甲方不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整。
4、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提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甲方超过30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手续,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协议,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xx元整。
第八条:本协议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协议,签定本协议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纠纷。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协议同具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之日(年月日)起生效。本协议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公正部门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签字生效):
乙方(签字生效):
年月日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洛南县秦唐街城市棚户区迁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南县秦唐街城市棚户区土地及房屋征迁补偿办法》等相关法律和文件规定。对洛南县秦唐街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选择产权置换的被拆迁户,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提供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位于在柳林社区阳光庭院保障性住房小区xx号楼单元xx楼xx户,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属框架结构,装修程度为毛坯房。
第二条:乙方付款方式和时间:
乙方在秦唐街棚户区房屋位置为:xx,面积为:xx,评估价为:xx。乙方自愿放弃货币补偿,选择产权置换,置换房屋面积为:xx单价为:2450元/平方米,合计:xx元。原房屋评估价和置换房屋价值差价为:xx元。xx方应在xx年xx月xx日将差价(人民币)xx元整(¥:xx元)交付甲方,甲方开出收款收据给乙方,并注明收款数额及款项用途。后由甲方交给乙方房间钥匙购房合同、发票及其它相应的票据等。
第三条:甲方交房时间及过渡费:
甲方于20xx年xx月xx日完成交房,房屋交付使用时将房产及其附带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根据《洛南县秦唐街城市棚户区土地及房屋征迁补偿办法》,过渡期自被征收人搬迁腾空房屋之日起计算,过渡期为24个月,过渡费为1.5万元/年,共计3万元。如遇特殊情况顺延过渡期限,按照原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费。
第四条:甲乙双方违约责任:
1、在签订产权置换协议,补完差价后,甲方如未按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协议第三条向甲方追究延期过渡费。
2、如甲方故意隐瞒此房屋的基本情况和质量问题,影响乙方的居住及使用时,乙方有权要求退房,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3、如乙方在规定时间内未结算清产权置换所补差价,甲方有权延期交付房屋,直至乙方付清全部款项。乙方拒不支付的,甲方可单方终止协议。
第五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本协议,签订本协议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纠纷。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本房屋及附属房屋面积为设计面积,总价款以套计价,以后不因房屋实测面积与现在暂估面积的差异而变动总价。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要求增加或者减少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
第七条:在签订协议、补完差价、双方完成交房后,乙方未取得房产证、土地证、及相关证件之前,该房屋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第八条:如乙方需要办理此房各种独立证件,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只负责协助办理。
第九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益。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几份,甲乙双各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xx月xx日
出卖人:
买受人:
甲方欲将位于泉州大桥南片区海丝景城小区的A3-00-000房产一套出售给乙方。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产一事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甲方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泉州大桥南片区海丝景城小区A3-00-000室,安置房屋面积为80.98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14.4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第二条:本合同中所述房屋为甲方拆迁安置房,是甲方的家庭共同财产。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不存在房屋抵押,债权债务,以及其他权利瑕疵。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条:上述房产的交易房屋面积和价格:
买卖房屋面积为80.98平方米,按3470元/每平方米计价,共计人民币281000元整(大写:贰拾捌万壹仟元整)。
第四条:付款时间与方式:
本合同签署后乙方应将购房款贰拾伍万壹千元整(¥251000元)交付给甲方,该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叁万元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三日内付清。
第五条:房屋交付:
1、本合同签署后,甲方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交由乙方保管;
2、甲方应在通知交房后五日内,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由乙方所有。
第六条:关于产权登记及过户的约定:
对本房屋以后需要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经甲乙双方协商,按以下约定进行。
1、买卖房屋办理到甲方名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手续所需缴纳的税收和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办理到甲方名下后,甲方应自领取之日起三日内,将领到的产权证书交由乙方。
2、在已办理到甲方名下房屋产权证,土地证等其它手续之后,甲方应告知乙方,并自甲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到自己名下后的3日内甲方须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土地证及其过户手续,所须相关费用(包含双方交易费、营业税等)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该提供一切与之有关的手续及资料(原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及国土证,原房屋产权人结婚证及复印件,原房屋产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意见等),不得用任何方式拒绝阻挠。
第七条:补偿费和建筑差价的享有和承担
1、根据甲方和晋江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指挥部应给付给甲方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每平方米每个月10元,由乙方享有,并从首付款中预先扣除一年的安置补助费(9720元),超过一年的安置补助费由甲方再补给乙方,不足一年乙方应返还差价给甲方。
2、安置房应支付给指挥部的建筑差价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
1、乙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内将房款交付给甲方,逾期达到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购房款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甲方在交房后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乙方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3、甲方在接到办理房屋产权通知后逾期10日不去相应机构办理产权证和土地证的,视为甲方对乙方的违约,甲方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4、甲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若甲方擅自解除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要求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房款,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款,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给乙方。
5、甲方不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将房屋和产权证书交付给乙方,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交付房屋和产权证书,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6、甲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出证后超过30天不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叁拾万元。
第九条:合同无效的特别约定:
若本合同无效,甲方特别声明在本合同确认无效的十日内赔偿乙方经济损失叁拾万元整。
第十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签定本合同,签定本合同后,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一致同意向本合同的签署地泉州市福华商厦所辖地方法院----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其补充约定由甲方、乙方共同协商解决,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之时生效。本合同中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产权人共持一份,乙方一份,另一份留存备查。
甲方:
乙方:
200X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