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事实概 述:20 年5月3日,陈胜受中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在中化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通辽金化工有限公司恩德炉工地工作时,因在一个工地施工的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卷扬机离外墙过近,没有指挥人员,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陈万胜在经过唯一通道进入脚手架时被卷入卷扬机,造成重伤。后在通辽市中医院治疗31天。目前陈万胜仍现瘫痪在床,日常生活需完全依赖护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 7 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全部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币 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如果有补充协议双方协商,按补充协议为准;协商不成,在通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和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