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学校(盖章)
乙方: (签章)
为确保教师周转房有效周转使用,切实解决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双方同意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乙双方在租赁周转房期间必须坚决执行《宜宾县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上级部门若有新的周转房文件颁布,再根据新的相关文件精神贯彻实施。
二、租金标准:按照宜宾县公房租金标准,租金按季度由所在学校财务人员统一从各租用教师中收缴。
三、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有以下情形者,甲方可单方终止协议,收回住房:
1、不按期缴纳租金的;
2、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
3、将住房私自转让、出租的.;
4、擅自改装的;
5、其影响干扰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行为的。
6、利用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7、房屋闲置达3个月及以上者。
四、弄虚作假、隐瞒不符合入住条件或丧失入住资格入住人员,除立即退出周转房外,按20倍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五、自动离职人员,经联系不退出或无法联系,一个月后,学校行政、工会、教师代表、当地派出所见证,破门清理,重新安排,产生一切费用,由该离职人员全额承担。
六、每套周转房甲方收取押金1000元人民币,退房时不计息退回。
七、周转房租金收入按县上相关要求管理,用于周转房的维护和修缮。
八、入住教职工应无条件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管理,爱护学校环境卫生;
2、不得改变房屋用途,改变房屋结构,不得进行改装。
3、按时缴纳租金、水费、电费、气费、闭路费、网络费等。
4、爱护室内设备设施,损坏设备照价赔偿。室内设备设施损坏以后,由乙方自行负责进行更换。乙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施,在退房时自行解决。
5、乙方不符合入住条件时,应主动退还周转房。否则甲方强行收回,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部承担。
九、甲方的义务:负责周转房的日常管理,执行《宜宾县教师周转房管理办法(试行)》。
十、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教育局校安办存档一份。协议期满,教师办理退房相关手续后由学校无息退还押金;若教师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在该乡镇工作,先办理退房手续,单位再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乙方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退房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 学校(盖章) 乙方: (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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