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保密协议

王明刚

  批露方:

  接受方:

  本保密协议由,办公地址为(“批露方”)和,办公地址为(“接受方”)签订并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一、保密信息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符合以下所描述的目的所有保密信息

  (1)由本协议一方当事人(“披露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口头,图表、或以样品、范本、计算机程序或其他形式)向本协议另一方当事人(“接受方”)披露的,并在披露时明确指明、标注或标签为保密的或根据披露时的情形应当被接受方视为保密的任何信息。

  (2)通过对有披露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对接受方(包括其母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提供的任何硬件、软件或者元件监测、分析而得到的信息。本合同的性质和存在业作为保密信息。接受方的义务应该使任何合理的人根据信息的性质以及披露的情况,可以认识到信息的保密性和财产性。

  保密信息不包括接受方可以证明:

  (1)在本协议生效日之前或之后已经或变成公众所知(未违反本合同的义务);

  (2)披露方书面授权可以披露的信息;

  (3)接受方从对保密信息不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合法获取的信息;

  (4)在披露方披露之前接受方已经知道的信息;

  (5)接受方没有使用披露方的保密信息而独立开发的信息。除非双方另有规定,本合同的约定以及存在也应被视为保密信息。上述关联公司是指任何控制、受其控制或与其共同被控制的任何公司或合法机构。“控制”指拥有至少百分之五十(50%)的投票权。

  二、目的。

  本协议目的是为了评估双方之间未来可能的业务关系来交换爱普赛尔的信息(“目的”)(双方没有义务必须进行该业务)。

  三、保密义务标准。

  在本协议存续期间以及本协议终止后的5年内,接受方应:

  (1)除非本协议明确批准,不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

  (2)限制保密信息的披露,仅向根据本协议必须知道保密信息的接受方的员工、代理或者顾问,并且该员工、代理和顾问应受到与本合同实质相同的保密责任的约束;

  (3)就上述第三方违反该保密条款使用保密信息的行为,向披露方进行负责;

  (4)接受方不得对任何由披露方根据本协议提供的人和保密信息进行反编译、反汇编及逆向工程;

  (5)双方各自保证对对方所提供的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适用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同样的保护措施和审慎程度进行保密;

  (6)一经发现对保密信息的任何未经授权的披露或接受方及其人员违反本协议时,接受方应立即通知披露方,并采取措施取回保密信息并且防止以后的.未经授权而使用保密信息;

  (7)仅在与本合同有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四、强制披露

  如果接受方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定、法院指令,必须要披露保密信息的,接受方应该立即书面通知披露方,给与披露方合理的机会可以反对这种披露并且寻求保护令或者适当的救济。在没有保护令的情况下,如果接受方根据法律顾问的建议后决定根据法律、法规、法院指令的要求进行披露的,接受方只能披露被特别要求披露的那部分保密信息,并且只能披露到被强制要求的程度。

  五、所有权

  所有保密信息都是披露方的财产,接受方在没有得到披露方书面批准前,不应复制保密信息,除非这种复制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绝对必须的。接受方在接到披露方书面要求的10天内返还所有的保密信息及其复制部分,并且书面确认所有的保密信息已经销毁。接受方可以保留一套保密信息的复印件资料,但是仅仅可以在本协议产生争议时使用。披露方向接受方披露本协议所列保密信息及其载体之举不构成披露方向接受方转让、授予任何非基于为提供本合同下技术服务之目的的使用权、特许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批露方:

  接受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