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冯某承包了H建工集团A工程项目的部分木工工程,因此向杭州R出租站租赁钢管、扣件用于工程中搭脚手架。R出租站要求冯某在租赁合同上加盖A工程项目部的公章,但A项目部认为这是冯某个人的租赁合同,不需加盖公司印章。为顺利签订合同,冯某私刻H建工集团B项目部的公章,于20xx年3月8日与R出租站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上签署真实姓名。双方约定,租赁钢管、扣件,具体数量按实发为准,租赁期为2年,租金每月结算并付清。之后冯某陆续租来钢管、扣件用于工程,并按约定支付租金。后冯某在工程项目资金垫付较多导致资金短缺,于是将租赁来的部分钢管转手变卖来周转资金。20xx年1月左右,出租站因冯某拖欠租金未付向法院起诉,A项目部因为被法院冻结了账户,也停发了冯某的工程款,导致冯某预计可以获得的工程款无法及时获得。3月冯某与R出租站协商分期归还变卖钢管的材料款,并首期支付17万元,但要求出租站撤回起诉。7月,法院因发现租赁合同上B项目部的印章存在私刻嫌疑,驳回起诉,并让R出租站负责人报案。20xx年5月冯某被抓获归案。
[分歧]
本案被告人伪造公司印章签订了租赁合同,但签订合同时并无诈骗故意,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后在租赁期内因资金周转不灵而变卖租赁物的行为是否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私刻公司印章,存在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的情况,后又擅自出卖租赁物,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诈骗的故意。尽管被告人和出租站签订租赁合同时使用了伪造的B项目部的公章,但这一行为是在出租站要求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而工程所在的A项目部不愿意加盖的情况下,被告人为了顺利签订合同而实施了伪造印章的行为,但租赁合同上也有被告人的真实签名,其签订合同的真实意图是租赁钢管、扣件,并实际用于工程,并不存在虚构事实骗取财物的主观故意。
2.被告人客观上不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首先,本案中双方的租赁合同已实际有效,出租站基于租赁合同交付租赁物,并非因为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交付财物。被告人也按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由于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了垫资等原因导致资金暂时短缺,才在租
赁期间采取了变卖部分钢管、扣件来满足资金周转。其次,被告人完成了所承包的工程,尚有大量工程款可以结算,并不是没有偿还能力。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才导致工程款被冻结,无法按计划取得。第三,事后被告人积极和被害人进行了协商,并尽其所能支付17万元材料款,案发后也努力赚钱偿还,期间与被害人也有联系,并未潜逃。
3.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冯某在未经H建工集团许可使用印章的情况下,私刻了该公司B项目部的印章,破坏了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并使用该印章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引发了极大的经济纠纷,被告人的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甲方:天津住宅集团津城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世纪亚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天津众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于20xx年10月30日签订淮兴园项目景观设计合同(以下简称“原协议”),约定由乙方为甲方提供景观设计方案及发票。现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在原协议下的全部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一、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将原协议项下乙方的各项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丙方,丙方将概括受让乙方享有和承担原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甲方同意乙方将原协议项下各项权利义务转移给丙方,同意丙方概括受让乙方享有和承担原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义务。
三、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取代乙方,原协议中乙方变更为:天津众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四、本协议签订前原甲乙双方已履行的原协议部分内容继续有效,乙丙双方对已履行部分及丙方后续履行的原协议内容部分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协议经三方盖单后生效执行。
甲方:天津住宅集团津城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天津世纪亚高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天津众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贵州迈肯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乙方:贵州迈肯安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为确保 门禁系统安装工程如期、保质、保量完成,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经双方协商,共同达成以下合同协议。
一、 工程内容及其标准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1、工程范围:乙方承接甲方门禁系统安全工程为单元共计 户。乙方提供所有设备,其他设施为公共设施,任何人不得破坏。如:门禁读卡器、电源箱、门锁、闭门器以及公共线缆等。乙方负责安装调试并承担相关技术与售后服务。
2、设备名称:本工程系统根据客户的具体要求安装系统。品牌不一样,功能和特点不一样。
3、工程标准:一切要求均以乙方提供的安装资料或样品以及甲方提供的安装资料为标准,并达到国家相关行业指定验收标准。
二、工程总价与付款方式及施工期限
1、门禁系统电子安全防盗门工程系统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付款方式:双方自订立本合同之日起,由甲方首付工程总款的30%给乙方。余款待安装工程全部完工、调试完毕并正常使用后甲方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不得拖欠。
3、施工期限:自双方订立本合同之日起 日之内必须完成(特殊情况除外:如停电、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等)。
三、双方应尽的责任、权益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现场施工的基本条件。如:施工临时电源、材料堆放等,并配合留人在家以便安装和调试。
2乙方在安装工程中必须认真负责。如遇特殊困难需要变更施工计划时,须与甲方商议后方可实施。
3、双方自订立本合同之日后,乙方应积极备料组织施工,确保工期与质量如期完成。
四、售后服务
1完工并确保整个系统运行正常。系统在正式移交客户后如:门禁控制器、闭门器、电控锁等器材,若出现质量问题,在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外观无损伤、划伤,均可在半年之内免费包换。
2、公司为客户提供一年的免费保修服务。人为故意损坏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如地震、水灾、火灾等引起的损坏,均不在我公司的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后,我公司提供长期的维修服务,期间酌情安损坏器材的成本适当收取工本费,或与本公司签订维保合同。
3、工程结束后。本公司每两月对该系统进行进检修并进行系统维护。如:闭门器转动是否灵活,整个系统是否运行正常等。
4、在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因正常损耗或本公司供货质量的问题,设备清单中设备部件的修理或将更换不收取任何费用;若是
客户不恰当使用,擅自改变设备或附加连接、人为操作失误、家庭暴力等造成的设备损坏而需要修理或更换的,用户将另行支付所有费用(若是造成整个系统不能造成使用、造成短路、烧毁主机或系统设备的,将赔偿所有损失)。
5、在保修期内,本公司接到客户方的维修通知后,贵阳市区在8小时之内为其无条件的处理好问题。城郊地方须在24小时内解决;修文、息烽、开阳、扎佐等地方在72小时内解决。若遇特殊情况,客户应宽延乙方时间;节假日、周末则顺延。(贵阳市区除外)。
五、关于合同争议解决
1、在安装施工过程中,若出现困难或其他特殊情况,双方应以平静的心态进行商议,共同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
2、若问题通过协商,问题仍得不到解决如:乙方制作的单元防盗门以达到相关标准,而甲方却坚持说达不到要求,此时可寻找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由败诉方承担相关费用。如若不行,则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败诉方承担相关费用及责任。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按甲方要求施工完毕,则甲方须按合同规定至高潮完工并使用正常后一次性付清所有余款不得拖欠。每拖欠一天,则按工程总款的5‰(千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若没有按照甲方的施工要求进行施工,在甲方的多次催促下并未改正,乙方有权提出限期改正并按照甲
方的要求进行赔偿,其标准为5‰。
3、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毁约。若一方毁约,毁约方则按工程总价的10%赔偿违约金给另一方作为补偿。
七、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商定,在备注处写明,其补充协议与其他条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即刻生效,双方各保存一份。 备注:
甲方: 乙方:贵州迈肯安全技术
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戴林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18984814673 13984876873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乙方代表(签章):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责任范围
第一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经营信用卡业务因下列原因引起而无法向责任方追回的损失,按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一)持卡人使用被保险信用卡非善意透支;
(二)被保险信用卡遗失或被盗后被他人冒用;
(三)被保险人的职工单独或与他人串通利用被保险信用卡营私舞弊,碳五或挪用公款;
(四)任何人使用伪造的被保险信用卡。
除外责任
第二条无论其他各条如何规定,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任何依据法律、信用卡章程及有关协议应由持卡人、冒用人、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或其他方面承担并实际可以追回的损失;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三)由特约直接消费单位欺诈行为引起的损失;
(四)调查处理费用及法律费用;
(五)利息、手续费、因营业中断或业务量减少造成的利润损失以及重新发行信用卡的费用等间接损失;
(六)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报动及骚乱等原因引起的损失;
(七)本条款第一条未列明的任何损失。
责任期限
第三条在其他各条限制下,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在保单附表中列明的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并发现的损失,同时扩展负责保单有效期限开始前三十天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内发现以及在保单有效期限内遭受而于保单有效期限终止后六十天内发现的损失。责任限额
第四条本公司在本保单项下的赔偿,在任何情况下累计不超过保单附表内列明的保单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第五条本公司以当年总交易额为基础计收保险费。当年总交费额是指使用由被保险人签发的被保险信用卡于保单有效期限内提取现金、购买货物和获取服务的总发生额。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在投保时预计的当年总交易额与保单附表列明的保险费率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被保险人须于收到本公司保费通知书后十日内缴付保险费。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限内实际的总交易额高于或低于保单附表列明的预计当年总交易额的10%以上,本公司按实际高于或低于的数额及原保险费率补收或退还保险费。
赔偿处理
第六条被保险人在发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于三十天内提交书面损失通知。
第七条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提交损失清单和有关证明文件,本公司审核确认后按条款规定及时赔付。本保险项下的索赔期限,从被保险人最初发现有关损失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本公司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从中扣除被保险人已向责任方收回的款项,但此项扣除不包括被保险人依据信用卡章程应收的三十天以内的透支利息。
第九条如造成被保险人损失的责任人有担保人,本公司只在该担保人不能或不能完全承担其担保责任的情况下负责赔偿。
第十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从责任方追回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应及时移交给本公司,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十一条在本公司支付有关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有关方面追偿的权利转让或移交给本公司,并在本公司向有关方面追偿时,提供一切必要协助。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和规章制度,在信用卡业务经营中履行下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应尽的义务,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到本公司的利益,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有关损失。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以自己的费用付诸实行。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在发现损失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当:
(一)尽快通知各取现点和特约单位按规定程序采取行动,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二)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追查有关责任人;
(三)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运用法律手段,冻结或封存责任人的财产,并责令其退赔。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单方面减免责任者的退赔数额。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的信用卡章程、业务方式、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等影响风险状况的情况有重大改变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一切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调解、仲裁或诉讼。
保险渔船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应当具有国家渔业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适航证明和捕捞许可证明,并专门从事渔业生产或为渔业生产服务(以下简称保险渔船)。油船、渔港工程船、拖轮、驳船、不足一吨的小型渔船,不在本保险范围内。
第二条本保险承保的渔船包括
船体、轮机、仪器、设备。
渔网、子船、艇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渔船范围内。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属本保险承保范围:
保险渔船上所载货物、燃料、零星工具、用具、备用机件、渔获物、给养品、渔需物资及船上所有人员的私人财产。
保险责任范围
第四条保险渔船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搁浅、倾覆、沉没、碰撞、触礁;
二、火灾、爆炸;
三、雷击、八级以上大风、龙卷风、海啸、洪水、崖崩、破坏性地震、地陷、泥石流、冰凌、滑坡;
四、航行中全船失踪六个月以上。
第五条保险渔船因发生保险事故所产生的救助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六条保险渔船上的锚、橹、螺旋桨、缆、链、绳索、消防设备、救生设备与船体遭受同一保险事故而同时受损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经特别约定承保的渔网、子船、艇只有与船体同时灭失,本公司才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渔船在航行或作业中发生碰撞,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抢救保险渔船而支出的合理施救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九条由于下列原因所致的损失、费用或碰撞责任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适航或不具备作业条件;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或政府征用、扣押、
三、被保险人、船舶所有人、船长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下列损失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正常维修、保养、油漆费用以及蚀损、自然磨损、潜在缺陷、自身故障;
二、清理航道和清理污染的费用;
三、任何人员伤亡或疾病引起的`费用;
四、因遭受保险事故导致停航、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价值。
第十二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险渔船完全灭失或严重损毁不能恢复原有效用,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保险渔船在航行中失踪超过六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按保险金额赔偿;
三、保险渔船实际全损已不能避免,或恢复、修理、救助的费用总和达到保险价值时,在被保险人向本公司发出委付通知后,为推定全损,本公司不论是否接受委付,按保险金额赔偿;
四、保险渔船发生部分损失,本公司赔付恢复、修理费用;
五、对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本公司根据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船、货总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保险渔船发生碰撞责任事故,致使被碰撞船舶及其所载货物,或者被碰撞船坞、码头、港口设备及其他固定建筑物遭受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本公司依照本条款以及出险当地渔港水域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处理赔偿。
第十四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价值时,本公司对保险渔船损失、碰撞责任以及救助费用、施救费用均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十五条本公司对保险渔船损失(含恢复、修理、救助费用)、碰撞责任以及施救费用的赔款分别计算,每次赔款各以不超过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为限。当渔船损失的一次赔款达到保险渔船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保险渔船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也可由本公司处理。
第十七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后,本公司有权放弃对保险渔船残余部分的权利和向第三者追偿损失的权利,而按保险金额赔偿,同时解除保险合同中的一切责任。但本公司行使上述权利,必须从收到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之日起七天内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本公司通知前所支付的施救费用,本公司仍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需要修理时,被保险人必须征得本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修理,否则本公司有权重新核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用。
第十九条本公司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规定扣除免赔额。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投保时,对保险渔船的情况必须如实申报,并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应严格依照主管部门关于航行、作业、停泊的规定或惯例,按期对保险渔船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确保保险渔船的适航性。
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一经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尽力采取必要措施进行救护,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口四十八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或本公司在出险当地的代理人。
第二十三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保险渔船如果发生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等情况,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本公司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索赔事项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出险通知书、保险单(证)、海损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裁定书、损失清单、船舶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证书及各种涉及索赔的原始单证。本公司应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在十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六条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请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七条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渔船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一年内未向本公司提出索赔,或不提供本条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各种单证,或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保险渔船在保险期间内安全作业无赔款,被保险人在续保时可按照保险单中的规定享受无赔款安全优待,不续保者不给。
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保险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特签订此协议。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管理其互联网站点,域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负责甲方该网站的日常更新及维护。为明确双方的责、权、利订立以下协议条款:
一、乙方的责、权、利
1.乙方自甲方正式签订此协议之日起代管乙方网站;
2.代管形式为包月制:
a.包月一个月为限期;
b.包月期间乙方为甲方更新、维护的页面在____页以下;
c.如乙方更新、维护页面超过____页或新增栏目、动画、图片,另行收费;
d.乙方收费价格是_____人民币/月;
3.乙方在代管网站期间即时响应甲方要求,在甲方将更新、维护资料交付乙方后,乙方严格并按甲方意图制作,并于24小时内上传页面;如甲方更新、维护信息量大,24小时无法完成最后上传更新时,需预先通知甲方。
4.乙方代管网站费用收取时间为每月5日前,甲方需在5日前交付当月费用。
5.乙方保证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并于甲方结束代管后,将甲方历次提供的资料归还于甲方并不得再使用甲方的网站资料。
二、甲方的责、权、利
1.甲方自正式签订协议之日起需提供网站详细资料予乙方(包括ftp登录用户及密码);
2.甲方需按时将当月的代管网站费用交予乙方,甲方不得拖延交费;
3.甲方提供的更新、维护资料、方案需详细完整;
4.由于甲方提供的资料不完整导致乙方更新页面后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甲、乙方各持一份,具同等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
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 餐厅油烟系统清洗 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餐厅油烟系统清洗
清洗范围: 排烟罩、排烟罩横管道、竖管道、横管道、风机、油烟净化器。 二、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年月日时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时 工期共计:小时 三、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 1、价款如下:
小写: 0000000 元。具体明细见附表。 大写:人民币。 2、支付方式:
乙方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按协议约定结算金额。 甲方将以方式支付。 四、验收条款
1 2、验收时间: 3、验收方式:。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用水、用电、天然气。
2、依约支付乙方进度款。3、负责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 (二)、乙方责任
1、严格按甲方要求,保证质量,按时完工并交付使用。
2、在施工期间做好现场防火、防盗及安全生产工作,工作中甲方不对乙方材料失窃及人员安全负责,施工中造成作业职工及有关人员的人身伤害伤亡、甲方工程设备及建筑材料等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与甲方无关。
4,清洗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负全部责任(由于违章操作、失职、设备老化、违反消防法规造成火灾时,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5、乙方进场人员由专人管理并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6、做好文明施工、工完场清工作。 六、 违约责任
1、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否则,违约方须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乙方逾期完工,应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总工程款的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4日,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应按总工程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未按协议约定质量等要求向甲方提供工程服务,应按甲方要求修理、更换、调整直至符合约定。因此逾期的,乙方还应按前款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4、在甲方场所,乙方履行协议应当遵守甲方对于场所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甲方可直接在甲方应付款中扣除。 七、 解决争议的方法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起诉讼的,由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 其它约定
1、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乙一方在有效期内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3、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日期: 年 月日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日期:年 月日
(或授权签约人)
本协议书由 有限公司(乙方)与vip会员(甲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基本准则,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确立。本协议书各条款所确定之双方的权利、义务,将覆盖有限公司与vip会员今后签定的每一份交易订单,无论是原件、复印件或传真件,均应遵守本协议各项条款之规定。
一、当事人 甲 方: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联系电话:
传 真:
乙 方: 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
委托代表: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联系电话:028-
传 真:028-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从 年 月 日开始到 年 月 日止。在此期间内,甲乙双方合作发展。
二、资信证明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以及法人委托书、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甲方须如实填写《会员单位申请表》。
三、合作方式 甲乙双方本着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甲方以 会员资格享受既定利润空间;甲乙双方日常结算以 最低零售限价为标准,甲方必须严格执行乙方营销体系以及价格体系,在不违规的前提下,乙方每季度向甲方现金返利一次,返利空间以所购 产品最低零售限价的10%进行结算。甲方的会员资格在乙方所有专卖店均视为有效。有关会员的解释权归乙方所有。
四、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实行"现款现货原则"。
2、业务联系中凭传真向乙方要货,须每批要货的货款到乙方帐户后,乙方再计划安排供货。
3、甲乙双方日常交易实行最低零售限价结算制,即甲方所需产品单价一律按照《 产品最低零售限价表》结算。
五、质量问题 乙方各类产品,应确保质量。凡在拆包后发现产品内在品质问题,由甲方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和法定时间十天内通知乙方,以便乙方采取措施补救或退货。其运输费用概由乙方负责。如属超过法定时间十天或甲方收货后保管不善、超期储存等所引起的质变,应由甲方负责。
任何非自然因素(运输不当、搬运不当、使用不当等)和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地震、洪水、战争等)不能退(换)产品。
六、安装责任 甲方所购 产品如由乙方负责安装的,其安装责任概由乙方负责,但甲方须配合处理;若甲方所购乙方产品进行自行安装的,其安装责任概由甲方全权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安装责任。
七、价格约束
1、零售标价:乙方所有 产品实行全省统一零售标价。
2、价格控制:乙方所有 产品零售卖价实行最低零售限价控制制度,即卖价不得低于最低零售限价。
3、价格监控:乙方对 产品价格体系实施监控制度,一经发现违规行为立即处以相应罚款。
4、单一价格:乙方所有 产品只实行零售价格制。
5、价格协议:甲方向客户推荐 产品时,不得违反 零售价格体系,否则会员优惠无效;禁止甲方与客户进行低于最低零售限价的私下交易,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对甲方作出该交易货款1:1的罚款。
八、约束条款
1、甲方连续六个月未购买 产品时,乙方有权取消其vip资格。
2、甲方出现下例情形之一者,乙方有权取消甲方vip资格;触犯法律时,乙方将追究甲方相应法律责任:
2.1、故意毁损乙方声誉形象的;
2.2、不执行乙方控制零售价格的;
2.3、违反乙方价格体系,与客户进行私下交易的;
2.4、对乙方有欺骗、欺诈行为的;
2.5、甲方信誉逐渐恶化的。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不得违约,否则对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甲乙双方如需要提前终止协议,应提前15天通知对方,否则将视为违约;如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其相应经济损失。
3、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协商解决)并应赔偿对方的其他经济损失。
4、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经济合同法》执行。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本协议附件,同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邮政编号: 邮政编号: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银行帐户: 银行帐户: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